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我校碩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實施細則,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由研究生院在當年的招生簡章中予以公布。
預申請資格審查與注冊
第四條 凡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者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的人員,均可按照本實施細則注冊同等學力碩士學位預申請資格。
第五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等方面的情況材料(加印密封)。
第六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登錄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進行申請。在學校完成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后,初審合格人員所在學院應在規定期限內安排指導教師,并將相關材料匯總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條 學校、申請人所在單位、申請人簽署三方協議。申請人按相關規定繳納費用后,注冊生效。研究生院負責發布年度具有預申請資格人員正式名單(注冊名單)。
自正式批準注冊后,申請人一般應在五年內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工作并申請學位,逾期則自動取消申請資格。
課程學習與考試
第八條 經注冊的申請人,應按時完成并通過我校相關學科、專業研究生全日制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試(包括外國語考試)。申請人可以選擇與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課(必要時,學院可以為申請人單獨開班上課),也可自修,但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必須與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相同。
第九條 申請人必須通過我校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考試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學科綜合水平考試科目以國務院學位辦規定為準。
第十條 申請人自正式批準注冊之日起,必須在四年之內完成學校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視為自動放棄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
學位論文與水平認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申請,并在提交學位論文后的半年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包括選題、開題及其理論研究與實驗工作。
第十二條 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第十三條 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其發表學術論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與該學科專業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論文寫作、論文評審、答辯和學位審核程序與該學科、專業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相同。
其他
第十四條 同等學力人員在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期間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
第十五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并獲得學位,表明其學術水平已達到所獲學位水平,具有相應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水平,但不涉及學歷。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