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生因公外出包括校外實習、社會實踐、科研工作、學術交流等各類校外活動。
2、研究生因公外出需填寫《研究生因公外出申請表》,確定校內聯系人,經導師簽字、院(系)審核,研究生協理員處備案后方可出行。凡未經批準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間發生的事故,責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3、研究生因公外出原則上應按預定的區域、路線、內容與時間進行,應主動與校內聯系人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QQ等方式保持聯系,保證每周至少溝通一次,及時通報情況;若臨時改變外出區域和路線,或申請延長假期,必須及時向院(系)匯報并委托校內聯系人辦理相應手續;外出結束后應立即返校報到、銷假。
4、研究生因公外出應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強化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因公外出期間應文明外出,遵紀守法;不聽信謠言,不傳播有害信息,不參與各種非法活動。
5、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統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關事宜詳見《關于為因公外出研究生辦理保險的通知》。
6、外出期間要注意飲食衛生和人身財產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規律,嚴禁酗酒;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選擇安全合法交通工具;外出地點涉及環境惡劣、復雜的區域時,應了解當地氣象、地理、治安等有關情況,尊重地方民風、民俗,遵守地方政策法規。
7、外出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突發事故,要保持冷靜,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學校報告。
8、外出期間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等,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9、外出期間,由于與公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外出事故,責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擔;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學校將參照“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關于哈爾濱市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哈政辦綜〔2011〕44號”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