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學術達到相應水平的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發給。”1981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來,為規范學位授予秩序和保證學位證書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對學位證書的統一印制發行工作,在保證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地進行了調整完善。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調整學位證書版式及格式內容的通知”(學位【2007】25號)文件精神,自2008年6月1日起,啟用新版學位證書。新版學位證書的版式由“開本式”調整為“單頁式”。調整后學位證書的材質為單頁120克A4無熒光水印紙。新版學位證書加強了防偽措施,其材質采用無熒光水印紙,紙內夾有防偽圖案水印,和防偽油墨暗印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監制”字樣。新版學位證書具體格式與內容如下:
一、學位證書格式
學位證書分博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專業學位證書四類,其中,學士學位證書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別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字樣;專業學位證書按授予學位級別不同分為博士專業學位證書、碩士專業學位證書和學士專業學位證書三種,在學位證書版心底沿上方印有“專業學位證書”字樣。
(一)博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底紋襯托防偽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博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粉紅色,同時印有授予博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
(二)碩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底紋襯托防偽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碩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淺藍色,同時印有授予碩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
(三)學士學位證書:A4紙周邊印有花邊,底紋襯托防偽圖案水印,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其下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版心為淺綠色,同時印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內容;右側留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位置。在版心底沿上方,按授予學位對象不同,分別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字樣。
(四)專業學位證書:其版心印有授予專業學位的有關內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專業學位證書”字樣,其他與上述相應的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格式相同。
二、學位證書內容
(一)、博士、碩士學位證書的內容說明:
按照博士、碩士學位證書樣式中注明的位置編號,學位證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學位獲得者的性別。
3.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的學位獲得者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致)。
4.依次為學位授予單位的全稱和學科、專業名稱(只設一級學科的填一級學科名稱;一級學科范圍內自主設置學科、專業的填一級學科名稱,是否同時填寫學科、專業名稱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
5.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按國家法定門類)。
6.學位獲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7.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8.“校(院、所)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別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9.校(院、所)長簽字。
10.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9、10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1.證書編號。
12.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學士學位證書的內容說明:
按照學士學位證書樣式中注明的位置編號,學士學位證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學位獲得者的性別。
3.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的學位獲得者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致)。
4.“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依次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就讀學校和所學專業的全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依次填寫:就讀學校、學習形式(脫產、業余、夜大、函授、電大、網絡教育)、所學專業的全稱。
非學位授予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并獲得學士學位者,此項為非學位授予單位的全稱、專業。
5.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按國家法定門類)。
6.學位獲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7.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8.“校(院)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別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9.校(院)長簽字。
10.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9、10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1.證書編號。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別編號。
12.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13.學位獲得者國籍的全稱。此項僅限“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三)、專業學位證書的內容說明:
按照專業學位證書樣式中注明的位置編號,專業學位證書內容逐項說明如下:
1.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學位獲得者的性別。
3.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的學位獲得者的出生日期(與本人身份證記載一致)。
4.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5.專業學位名稱(按國家規定名稱)。工程碩士專業學位此項還須填寫工程領域名稱,例如,在機械工程領域獲得工程碩士學位者,應填“機械工程領域工程”。
6.專業學位名稱(按國家規定名稱)。
7.學位獲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
8.學位授予單位全稱。
9.“校(院、所)長”兩字。左右兩端分別與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評”、“會”兩字對齊。
10.校(院、所)長簽字。
11.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如為代理,應在簽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長兼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的,簽字時可在10、11兩位置居中簽一個名字。
12.證書編號。
13.用漢字填寫的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三、各級各類學位證書頒發對象:
證書類別 | 序號 | 頒發對象 | |
博士學位證書 | 1 | 除博士專業學位以外的所有博士學位獲得者(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博士學位)。 | |
碩士學位證書 | 2 | 除碩士專業學位以外的所有碩士學位獲得者(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高等學校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 | |
學士學位 |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 3 | 通過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獲得學士學位的中國籍(含港、澳、臺、僑)本科畢業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獲得者(第二學士學位的定義見《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87)教計字105號))。 |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 4 | 通過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的本科畢業生(系指教育部批準、國家承認其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夜大學和大專起點的本科班,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包括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函授學院等培養,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的本科畢業生)中中國籍(含港、澳、臺、僑)學士學位獲得者。 | |
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 | 5 | 外籍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獲得者。 | |
專業學位 | 博士 | 6 | 以各種方式攻讀博士專業學位獲得者。 |
碩士 | 7 | 以各種方式攻讀碩士專業學位獲得者。 | |
學士 | 8 | 學士專業學位獲得者(含來華留學生學士專業學位獲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