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課程研修班的工作和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意見》(學位[2013]36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
第三條 碩士學位授予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和舉辦研修班學院共同負責。
第二章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五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我校同等學力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步驟
(一) 已申請和辦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卡》;
(二) 申請人在資格審核并辦理完《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卡》之日起,須在七年內通過各學院組織的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七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 在全國考試通過后一年內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碩士學位論文,提出論文答辯申請;
(四) 在提交論文后半年內進行論文答辯;
(五) 論文答辯通過后,按規定程序申請碩士學位;
第七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卡》的辦理條件
(一)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 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或出版與申請碩士學位相關的學術論文、著作或其他成果;
(三) 已參加我校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學習。
第八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卡》的辦理手續
(一)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提出辦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卡》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大學本科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校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在申請人提供上述材料后,相關學院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經過擇優錄取后,各學院須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報送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復審,經復審合格者各學院方能給予注冊和辦理《課程考試資格卡》。
第九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 根據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材料,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績進行認定。
(二) 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學校組織的課程及課程考試
研修班所開設的課程,除我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相同專業(方向)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外,還應安排適量的專業選修課,各專業研修班的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應于開班前1 個月內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備案。
學校組織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學校相應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須嚴格按我校相同專業在校碩士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申請人為學校各相關專業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進修生的,按進修班教學計劃參加各門研究生課程考試,所學的學位課和必修課應與全日制研究生培養方案一致。總學分要求不低于32個學分,不足學分的需加修課程。
所有課程試卷的命題、印刷、考試、監考、閱卷、試卷保管等由學院統一負責;并須將考試試卷紙質版、成績單紙質版由學院主管院長簽字蓋章在考試結束后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
研修班學員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教學內容且各門課程成績及格(60分)的,可頒發由學校簽章的《研修班結業證書》,研修班結業人員名單由各學院報到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審核備案,結業證書由各學院統一發給學生。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申請人應通過國家組織的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國家組織的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報名時間為每年3月中旬左右,申請人須在上一年的12月份到我校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進行現場確認和指紋采集。
3.申請人參加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必須在北京市學位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對于未經申請許可在其它地區參加的考試,本校不予承認。
4.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并辦理《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課程考試資格卡》之日起,必須在七年內完成學校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七年內未通過學校研究生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對申請人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1.申請人在通過學校組織的研究生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后的一年內可向學位辦提出撰寫碩士學位論文的申請,經學位辦和有關學院對申請人所學的課程學分和總學分進行審查核定后,由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安排碩士論文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進行指導,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
2.申請者在完成學位論文后,可向學位辦提出學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北京工商大學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資格登記表》;②學位論文;③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④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或出版與申請碩士學位相關的學術論文、著作、其他成果的原件或復印件(各專業發表論文的期刊標準參照導師手冊中“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基本要求”執行);⑤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證復印件與成績單復印件。
收齊上述全部材料后,各學院將對申請人進行政治思想、業務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資格審查。審查結果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如同意其申請,申請人應根據要求辦理論文答辯等有關事宜。論文答辯在每年的4月份進行。
3.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論文一般應用中文撰寫,具體要求參照《北京工商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寫作規范》進行。
4.論文評閱
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的過程與學校在校應屆畢業研究生相同。
(1) 論文評閱人:學校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由同等學力研究生所在學院送交論文評閱人。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 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5.論文答辯
(1) 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認可。
有關學院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 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報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后,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并須有詳細的記錄。
(3) 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答辯結束三個月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答辯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和論文答辯,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向我校申請學位期間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工作的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管理措施,強化管理。
第十三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其收費標準按學校研究生教育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該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做好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工作。
在答辯結束后將答辯材料立即交給校學位辦,校學位辦應在學位授予工作結束后整理立卷,交校檔案館統一歸檔。
第十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并獲得碩士學位,表明本人的學術水平和學力已達到所獲學位水平,但不涉及學歷。
第十七條 在申請學位的整個過程中,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為保證培養質量,校學位辦應定期進行檢查與評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如果上級學位委員會有新的規定,則按上級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