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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浙大發研【2017】1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研究生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新生入學

      第三條 研究生新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持《錄取通知書》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學須知》中規定的有關材料,按照《新生報到單》的要求,辦妥各項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研究生,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書面請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學院(系)分管領導批準后方為有效。請假期限為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符合入學條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過學校規定的請假期限不能報到入學的,或在新生復查期限內發現患病不能堅持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應在新生報到2周內(因病保留入學資格可以延長至報到后2個月內)提出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須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時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其不宜在校學習的證明,并經學校醫院防保部門核準,在征得所在學院(系)同意后,將申請表及其附件材料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為有效。

      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1學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研究生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進入課程學習環節。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當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休息。學校不受理各類保留入學資格者的出國(境)申請,不出具各類相關證明。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保留期內的最后一學期末之前提出入學申請,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學資格者入學申請表》,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需同時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愈證明并經學校醫院防保部門核準,經學院(系)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門批準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入學后,其個人學習計劃應按照正式入學當年培養方案進行制訂,修學時間按正式入學時間開始計算。

      直接攻博及碩博連讀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病愈后可視本人具體情況選擇繼續攻讀博士學位或申請轉為攻讀碩士學位。

      第六條新生(含保留資格后入學者)入學后,由各學院(系)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人事檔案是否齊全(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除外);

      (四)由學校醫院復查新生的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但已經申請過保留入學資格的除外。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學籍者,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門根據報到與復查情況,經研究生院院務會議審核,提交校務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取消入學資格和取消學籍者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章 注冊與請假

      第八條 研究生每年注冊2次,在春學期和秋學期開學時,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證按學校校歷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學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辦理注冊手續。

      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課程學習已結束,導師確認其當學期回原工作單位進行科研和學位論文工作的,應當在開學后1個月內到校注冊并與導師交流研究工作進展情況。

      研究生應在春學期和秋學期注冊日期前辦理好各項繳費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相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九條 學校規定的注冊時間截止后,各學院(系)應當及時核實未注冊人員情況,并在注冊當學期結束前將未按時注冊應予退學處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六款)的學生名單提交給研究生院管理部門。

      第十條研究生應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不能按時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者,導師及學院(系)研究生管理人員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報學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研究生請假應當在“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為有效。請假1周以內(含1周)由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批準,報學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備案;請假超過1周并1個月以內(含1個月),經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同意,由學院(系)分管領導批準。研究生請假原則上一個長學期內累計不得超過1個月。

      研究生自行聯系的實習為私自行為,一般應在寒暑假及法定節假日期間進行。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要延期返校,可以用傳真、電子郵件或書信等方式請假,回校后應當補辦手續,并提交必要的證明。

      研究生請假期屆滿前應當在“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中辦理銷假手續,未辦理銷假者,超假時間作未請假處理。

      第十二條研究生因培養環節需要出國(境)進行聯合培養、合作研究、參加國際會議或其他與學業相關的出國(境)事務屬于因公出國(境),具體手續依照學校研究生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在研究生院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人事檔案在本校的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因私出國(境)旅游、探親等,由本人填寫學籍異動研究生因私出國(境)請假單,經學院(系)審核,畢業班研究生還需經就業指導部門簽署意見,審核同意后,按批準期限出行。

      研究生出國(境)旅游、探親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方可出行。研究生申請自費留學應當辦理退學手續。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或從事博士后研究,應當在辦妥畢業離校手續后方可出行。

      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各類出國(境)的申請原則上應當在人事檔案所在工作單位辦理,非假期出行的,應當向學院(系)請假或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對其他專業有興趣或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學校另行制定研究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優先考慮。

      研究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及培養環節的要求完成學業。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1次。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約定的;

      (二)享受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政策的;

      (三)研究生入學未滿半年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第十六條研究生因導師調離、退休或其他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在本學科內調整導師,經轉出、轉入雙方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同意,特殊情況下經學院(系)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由學院(系)批準后方為有效。申請轉導師材料留學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存檔。轉導師如涉及轉專業的,按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或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可以申請轉學到專業對口、符合培養研究生條件且同意接受其轉學的培養單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同意、學科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學院(系)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核,由分管校長批準。

      轉學到省內院校的須經浙江省教育廳批準,轉學到省外院校的須經浙江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接受外單位轉學研究生,應有正當理由,轉學來的研究生原有基礎與學術水平應當符合本校研究生的培養要求。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來函與我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門聯系,提供轉學的必要材料,經接收學院(系)、專業和導師按招生復試錄取要求進行考核同意,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者,明確轉入研究生培養經費來源,申請材料報研究生院管理部門處理。經研究生院審核、公示,學校校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上報浙江省教育廳,并經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浙江省教育廳批準。須轉戶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

      第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半年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條學校應對轉學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外單位轉學研究生須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不得因為轉專業、轉學而超過最長修業年限。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

      研究生因生病治療、休養,或創業以及其他情況需中止一段學習時間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辦理休學:

      (一)在一個學期內因病請假或入醫院治療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二)經醫院診斷患傳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結核等),治療期及醫生建議休養期超過一個月者;

      (三)在一個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需生育者;

      (五)因創業或其他原因無法進行正常學習者;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在“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休學申請表》。因重病或傳染病住院治療者,可以由他人代辦休學手續,同時需提交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意見并經學校醫院防保部門核準。休學申請經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學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為有效。

      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申請休學,原則上需提交人事檔案所在工作單位同意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休學研究生應辦理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不受理休學研究生的各類出國(境)申請,不出具各類相關證明。

      研究生休學時間以學期為單位計算,累計不超過2年,且計入最長修業年限。

      休學創業者,不適用前款規定,但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需在休學期滿前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在“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復學申請表》,因病休學者需同時提交校醫院防保部門核準的醫療診斷證明及復學建議),并由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學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為有效。對準予復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門給予注冊。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可以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 修業年限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2-3年,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由各專業培養方案在本辦法規定的年限內予以明確。

      前置學位為碩士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普博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3-4年(具體參照各專業培養方案);從應屆本科畢業生中錄取的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以下簡稱直博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5年;從碩士研究生轉為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博連讀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5年(含碩士生階段)。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的,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下簡稱延期)。普博生、直博生、碩博連讀生的最長修業年限為在原基本修業年限基礎上延長3年,碩士研究生的最長修業年限為在原基本修業年限基礎上延長2年。獲得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資助者最長修業年限按照資助協議執行。

      第三十條 研究生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基本修業年限期滿前的半年內提出申請,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延期申請表》,經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簽署意見,學院(系)審批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

      定向和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延期申請應當經人事檔案所在工作單位簽署同意意見。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復學后可相應延長修業年限;經批準公派出國(境)聯合培養或執行合作科研任務的研究生,在國(境)外的學習時間計入修業年限。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享受與其在校類型相應的待遇。

      休學的研究生復學后延期時間未超過原休學時間的,可以繼續享受與其在校類型相應的待遇。

      直博生與碩博連讀生因故中途申請轉為攻讀碩士學位的,應當向學校交還已享受的超過同期碩士生基本修業年限內的研究生資助差額部分。超過同期碩士生基本修業年限的學習時間按延期計算,并繳納有關費用。

      直博生與碩博連讀生因中期考核不合格被分流為碩士生培養的,不再享受各類研究生資助與獎勵。超過同期碩士生基本修業年限的學習時間按延期計算。

      委托培養研究生延期,按協議規定辦理。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研究生教學管理相關要求的或者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經考核不宜繼續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包括直博生、碩博連讀生)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屆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出國(境)未經學校批準逾期2周以上未歸的;

      (六)未在學校規定時間注冊超過2周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無正當理由的;

      (七)未經學校批準到其他學校攻讀研究生的;

      (八)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對研究生作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的,由學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提出擬處理意見,并通知研究生本人;由學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將擬處理意見提交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學院(系)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異動退學申請表》,因病退學的,還需附學校醫院防保部門核準的醫療診斷證明,經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同意、學院(系)簽署意見,特殊情況下經學院(系)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三十五條直博生入學3年以上、碩博連讀生轉博后1年以上者,由于各種原因,不宜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可以達到碩士研究生學業要求的,經本人申請,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和學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審批,可以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三十六條在校就讀滿一年且修習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但未能完成其他培養環節終止學習者,經本人申請,學籍所在學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準予肄業,由學校發放肄業證書(直博生與碩博連讀生退學的作碩士生肄業)。

      在校就讀未滿一年終止學習者,經本人申請,學籍所在學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由學校發放寫實性學習證明。

      作退學處理的研究生,按其已學習階段,可以申請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取消入學資格及放棄入學資格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七條對研究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取消學籍等處理,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務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對研究生博轉碩的處理,經研究生院召集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研究生院主管領導簽發文件后執行。取消入學資格、退學、取消學籍及博轉碩的決定文件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博轉碩研究生應當在決定文件送達后1周內辦妥轉碩有關手續。取消入學資格、退學、取消學籍的研究生應當在收到決定文件2周內辦妥離校手續(有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還應簽訂還款協議)。

      第三十九條退學研究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其善后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人事檔案在校內的研究生退學后可以按原有學歷列入最近一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在學校規定時間之內未找到聘用單位的,檔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養的研究生退學以及取消學籍后回人事檔案所在單位。

      (三)其他退學以及取消學籍的學生退回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對研究生的處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條學院(系)在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退學以及取消學籍等處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擬處理意見、處理決定以及決定文件等的送達,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以及取消學籍等處理有異議的,按照學校有關申訴處理規定辦理申訴。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且成績合格,通過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德、智、體合格者,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放畢業證書。

      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符合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三條畢業研究生符合浙江大學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為其頒發學位證書。在修業年限內已畢業但未授予學位者,可按照浙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與學位申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在最長修業年限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且成績合格,通過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僅學位論文尚未完成或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本人申請,導師(或導師組主導師)同意,所在學院(系)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準予結業,由學校發放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結業后可于結業證書簽注時間起三年內,向原學籍所在學院(系)申請一次答辯。若答辯通過,并達到畢業要求的,可向學校上交結業證書后,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

      結業研究生學位申請工作按照浙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與學位申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培養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需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在“浙江大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統”申請信息修改,由研究生院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研究生退學、取消學籍、畢業、結業或肄業等各種原因終止學業離校后需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個人信息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條 依據國家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規定,研究生院將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并將頒發的研究生畢(結)業證書信息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電子注冊。

      第四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予發放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上報浙江省教育廳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條 研究生的學位證書,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檔案館出具相應證明文檔,經原學籍所在學院(系)審核,報學校研究生院備案,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一條 港澳臺研究生在本校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留學生在本校學習期間的學籍管理,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留學生學歷證書的發放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各學院(系)應當按照學校有關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各環節相關工作。

      結束學業的在校研究生應于結束學業決定文件送達后兩周內辦妥各項離校手續,憑離校單到學院(系)領取相關證書。定向、委托培養的研究生的相關證書及學籍檔案由學院(系)按照協議規定送交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浙江大學研究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妥善保管研究生證。研究生證不慎遺失的,可以申請補發。由研究生本人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證補發申請單”,經學院(系)審核后,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門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浙江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05年7月修訂)》(浙大發研〔2005〕12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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