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學校所有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員適用本辦法(含學校正式錄取的港澳臺研究生、外國留學生以及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等)。
第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全部參加校級評閱,碩士學位論文按研究生培養單位隨機抽取 10%參加校級評閱。對于上學年碩士學位論文質量評估存在問題的研究生培養單位,提高抽取比例。
第二章 學位論文評閱要求
第三條 實行“雙向隱名”評閱方式,即在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對評閱專家隱去學位申請人、導師及學校的信息,對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隱去評閱專家的信息。
第四條 時間安排
學位論文評閱于論文答辯前六個月啟動。博士學位申請人及被抽取參加校級評閱的碩士學位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位論文,具體工作安排由研究生院通知公布。
第五條 論文評閱專家要求
(一) 博士學位論文
在學位論文有關學科領域選聘 5 名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非本校專家。
(二) 碩士學位論文
在學位論文有關學科領域選聘 3 名具有不低于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的非本校專家。
(三) 為避免因學術觀點分歧等原因導致學位論文評閱發生不公正現象,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可以提出論文評閱建議回避名單,最多可以提出 1 所院校和 2 名專家。
第六條 校級評閱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負責,其他碩士學位論文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
第三章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及處理辦法
第七條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
學位論文評閱意見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學位論文等級評價,由評閱專家對論文選題、文獻綜述、理論和科研實踐水平、研究成果以及論文寫作等方面進行評議,并就學位論文的整體水平做出等級評價,包括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二部分是對是否同意答辯給出評閱意見,意見分為四種:一是“同意答辯”
(達到學位論文要求);二是同意修改后答辯(修改后經導師同意可以答辯);三是較重大修改(與學位論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進行較大或重大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審);四是不同意答辯(未達到學位論文要求)。
第八條 是否同意答辯的判定
根據學位論文評閱意見結果,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 當評閱意見出現 1 個“不同意答辯”或 2 個“較重大修改”時,延期至少半年,學位申請人對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經導師、學科、學院審核同意后按新論文對待,重新提交評審。
(二) 當評閱意見出現 1 個“較重大修改”或等級評價中出現 3 個“合格”時,學位申請人須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經導師、學院同意后,重新提交送審。
(三) 除上述情況外,學位申請人可直接進行答辯。
第九條 若學位申請人及其導師認為評閱意見存在學術觀點分歧等原因不認可評閱意見的修改建議,可向所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時,學位申請人應提出明確的申訴理由,經導師簽署意見后,提交所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組織 5 名同行專家對學位論文、評閱專家意見、學位申請人以及導師的申訴意見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至研究生院。審定結果應包含申請人申訴理由、評閱專家意見、審定專家的審定依據以及該申訴是否成立的明確意見。審定結果為申訴不成立的,按原評閱意見及處理辦法執行;審定結果為申訴成立的,按原評閱方式二次送審。
二次送審的份數為第一次評閱結果中認為有分歧的評閱份數,二次送審結果與第一次評閱結果中沒有異議的評閱意見一起作為最終裁定的依據。如二次送審結果出現“較重大修改”或者“不同意答辯”,申請人必須依據評閱專家的意見對論文做出實質性修改,修改期至少半年。修改完成,經導師、學科、學院同意后按新論文對待重新參加論文評閱。
第十條 學位論文評閱書全部返回后,學位申請人方可申請答辯。同時應將學位論文修改情況對應填寫《河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修改情況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論文修改后提交校級評閱的費用由研究生導師承擔,申訴成立提交校級評閱的費用由學校承擔。原則上每篇學位論文送審兩次。
第十二條 學位申請人應遵守學術規范,對發生學術不端行為、違背科學道德的,一經查實,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第十三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制定相應措施,加強送審前學位論文的質量監控,切實做好學位論文質量保障工作。如同一批次、同一層次學位論文評閱意見中“不同意答辯”結果的數量占本學科總評閱份數的比例大于等于 20%,學校將核減該學科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河北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查盲審管理規定(修訂)》
(校政字〔2016〕13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