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證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根據我校授予學位的有關要求和研究生培養方案的有關規定,特對我校研究生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應發表的與學位相關的學術論文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學術論文數量和層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發表本專業研究領域內學術論文的要求,應達到以下條件:
在國內外高水平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不包括會議論文及綜述論文)。
(二)全日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發表本專業研究領域內的學術論文應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高水平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不包括會議論文及綜述論文);
2.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或石河子大學學報(哲社版))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不包括綜述性論文);
3.馬克思主義理論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的研究生在公開正式刊物上發表1篇本專業研究領域內的學術論文。
(三)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校不做統一的發表學術論文要求,由各學院根據自身學位授權點情況制定本學院的發表學術論文要求。
第二條學術論文發表的具體說明
1.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要求發表學術論文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是“石河子大學”,且為在學期間(指正式入學之日后)的學術論文。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學類:研究生為第一作者,導師為通訊作者;人文社科類:研究生為第一作者,導師為第二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均可。申請人發表的學術論文必須與其學位論文內容相關。
2.“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圖書館等單位主持編纂并發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為準。研究生發表的學術論文,以期刊出版當年的全國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3.研究生若在國際一流學術刊物如《Cell》《Nature》《Science》等頂級期刊上發表與其學位論文有關的學術論文,作者排名和其它學術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4.研究生的學術論文(與其學位論文相關)在《人民日報》與《光明日報》的理論、學術版面發表或被《新華文摘》(含摘要論文),《人大報刊復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國高校文科學報文摘》全文轉摘者,可視同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轉載刊物與原發刊物之文章只計一項,不重復計數)。
5.博士/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國家發明專利(已獲得公開號,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學科中文核心期刊學術論文1篇。
6.研究生為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導師為通訊作者。發表文章為JCR一區,只限其中兩名研究生使用該文章申請學位;發表文章為JCR二區(含二區)及以下,只有一位研究生可使用該文章申請學位。使用者需出具其他共同第一作者未使用該文章用作學位申請的證明,排名第一者優先使用該文章。共同第一作者均為同一研究方向,且與發表文章的研究內容具有相關性。分區以文章見刊前一年分區為準。
7.鼓勵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授權點涉及多個學院的,由牽頭學院設立委員涵蓋所有涉及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并執行比本文件要求更高的標準。對培養方案規定的發表學術論文要求高于上述標準的學位授權點,或某些對專業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學位授權點等,按所在學院、學位授權點培養方案規定要求和標準執行。
第三條學術論文認定方式與程序
研究生在申請博士、碩士學位前必須發表符合要求的學術論文,并在提出學位申請的同時提交發表學術論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錄、學術論文全文及版權頁的復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中“學生發表論文”一欄及時錄入。各學院要指定專人對研究生發表的學術論文進行審查,匯總審查結果,將符合要求的人員名單報研究生處(院)學位辦公室。研究生處(院)對各學院的審查結果進行復審或抽查,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準其學位申請。
第四條學術論文未正式發表的處理意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答辯資格審查時未正式發表學術論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版面費發票的,由個人和導師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可以先送審論文,評閱通過的可以組織答辯,答辯通過頒發畢業證書,并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學位授予問題,但學位證書由研究生處(院)暫時保管,待正式發表學術論文完全符合條件后,再發給本人。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答辯資格審查時未正式發表學術論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匯款發票的,由個人和導師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可以視為通過答辯資格審查,可進入論文評閱及答辯階段,可以受理學位申請,其發表學術論文在畢業后一年內必須見刊,學校將對此進行審查、確認。
其余情況不予受理學位申請。
第五條本規定自2012年9月入學的博士研究生、2015年9月入學的碩士研究生開始執行。
第六條本規定由研究生處(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