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以及《浙江師范大學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浙師研字〔2017〕37號的有關精神,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研究生的學籍管理,研究生原則上應當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但因研究生在學期間對其他專業有濃厚的興趣和特殊的專長;或因學校學科建設發展需要研究生所在的學科和專業發生變化;或因導師工作變動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指導職責,且原專業無法調整安排其他導師繼續指導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二條 研究生轉專業申請時間,在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開學2周內進行;創業復學和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轉專業申請時間,在復學所在學期開學2周內進行。
第三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轉專業:
1.享受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政策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3.碩博連讀生、“申請-審核”方式招收的博士生;
4.在校期間已辦理1次轉專業的。
第四條 研究生在申請轉專業時,不能申請轉變培養類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間不能互相轉專業,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之間不能相互轉。
第五條 研究生一般在一級學科內或相近的學科間可申請轉專業、方向,原則上不能跨學科門類轉。申請人的初試入學成績必須達到轉入專業相應錄取年份全國研究生初試最低錄取分數線。接受轉入專業的名額,不能超過該轉入專業同級在校生人數的10%。
第六條 轉專業的申請程序如下:
1.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
2.須經轉出和擬轉入專業的導師、學位點簽署同意意見。
3.按轉入專業、方向的招生初試和復試科目要求,由轉入專業組織轉專業考試。
4.考試通過后,經轉出、轉入專業所在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審核同意轉專業。
5.報研究生院審批。研究生院根據學院審核結果公示轉專業名單,并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更改研究生學籍注冊專業信息。
第七條 轉專業的研究生其培養年限按原專業入學時間計算。研究生轉專業后,需按照新專業培養方案和導師要求修訂個人培養計劃,原修讀課程與新培養計劃所修課程一致的,可以辦理確認手續,承認其所修學分。
第八條 屬定向就業的研究生辦理轉專業需經定向單位同意。
第九條 轉專業學習的研究生,如無與轉入專業相應的本科學歷、學位,需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補修課程。
第十條 轉專業規定僅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十一條 創業復學和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從2017級研究生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