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具有江西科技師范大學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戶口、工資關系等),按學校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憑有關單位證明請假,請假時間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可予以注冊,取得學籍。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經政審復查,發現入學前有嚴重政治問題或道德敗壞者。
(二)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以上未報到者。
(三)報考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者(情節惡劣者,請有關部門查究)。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新生入學后,在健康復查中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者。
因以上原因取消入學資格者,由所在學院(研究所)或研究生部提出,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五條 患有疾病的新生,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學習,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在1年內達到健康標準并經縣級以上醫院復查合格后,應在下一屆研究生入學時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研究生部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時注冊者,以曠課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請 假
第七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研究生請假審批辦法如下:
(一)因病請假
研究生因病請假必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經指導教師同意,所在各學院(研究所)批準,報研究生部審批。請假1天以內由指導教師批準,請假3天以內由所在學院(研究所)批準,請假3天以上由研究生部批準。每學期病假累計超過1/3學期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二)因事請假
研究生請事假,3天內由指導教師批準,超過3天(1周內)由所在學院(研究所)負責人批準,1周以上由所在學院(研究所)負責人簽字后,報研究生部批準。
(三)因公請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停止研究生的學習,抽調做其它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確需因公請假者,應在1周內經由指導教師提出,經所在學院(研究所)負責人批準,報研究生部審批。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
第八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學、轉專業及更換指導教師。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請轉學、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
(一)所學專業已作調整。
(二)指導教師變動,本專業或本校無法繼續培養。
(三)經學校醫院或指定醫療單位檢查確認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養單位的相近專業學習。
(四)指導教師出國、工作變動或具有其他必須更換指導教師的原因。
學生進入畢業論文階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轉學、轉專業申請。
第九條 研究生申請轉專業及更換指導教師,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轉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征得原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研究所)簽字同意,同時取得擬轉入的指導教師和學院(研究所)同意,報研究生部審批、備案。研究生轉專業一般在相近專業間進行,專業跨度比較大的一般不允許轉專業。
(二)研究生轉專業后,需學完新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和學分,逾期作延遲畢業處理,所需費用與原專業無關。
(三)屬定向、委托培養的研究生轉專業須經定向或委托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已進入論文階段。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向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一條 研究生轉學,經兩校同意后,須報江西省教育廳批準。
第五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者,應予休學(停學):
(一)在1個學期內,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累計占1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1個學期內,事假、缺課累計達4周以上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停)學者。
第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停學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指導教師及所在學院(研究所)同意,報研究生部審核,分管校領導批準,方可休學或停學。
第十四條 休學研究生必須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休(停)學,以1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停)學,但休(停)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結束前兩周,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持有關證明材料,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需經學校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由所在學院(研究所)簽署意見,經研究生部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方可復學。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十七條 要求復學的研究生在休學﹑停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處分。
第十八條 準予復學者應按時辦理復學手續,其畢業期限按休(停)學時間順延。
第六章 退 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二)休學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者。
(三)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一學期內有2門學位課程不及格,或1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
(六)考試作弊情節嚴重,或在學業上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七)在科研工作中,偽造數據,剽竊他人成果的。
(八)一學期內病假累計超過本學期1/3以上而不辦理休學手續的;一學期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曠課累計達50學時的和擅自離校達兩周以上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條 研究生退學,由所在學院(研究所)提出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簽署意見,研究生部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退學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退學的研究生,必須在批準退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的各種關系,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的研究生,在校學習不滿1年者可發給學習證明;學滿1年及以上,完成培養計劃的學分,且成績合格者,可發給肄業證書;擅自離校者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三)退學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期限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學習﹑論文寫作及其他培養環節,并滿足提前畢業研究生所需科研工作量要求者,經指導教師、所在學院(研究所)同意,研究生部審核后報校長批準,可提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可提前畢業。
第二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應在培養計劃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學習期限的,須本人提前申請,經所在學院(研究所)同意,研究生部審核后報分管校長批準。延長的學習期限,一般以一個學期為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延長的時間不算學制。
第二十四條 凡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一經批準,應堅決執行,屆時不能畢業者按肄業或結業處理。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定期對研究生德﹑智﹑體進行全面考核,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應予表揚和獎勵。表揚和獎勵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表揚和獎勵的形式有:通報表揚,頒發獎狀﹑證書﹑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條例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于表現不好,品質惡劣,違反校紀、校規以及觸犯國家政策、法律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和本人的認錯態度,分別給以批評和紀律處分。處分分為六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退學、開除學籍。
第二十七條 留校察看的研究生以一年為限,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研究生,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當事人對處分不服的,應在15日內向所在學院(研究所)和研究生部提出申訴,研究生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查,在接到申訴請求后15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被退學﹑開除學籍后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對退學者發給學習證明,開除學籍者不發給學習證明。被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必須在15日內離開學校。
第三十條 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研究生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一條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所在各學院(研究所)決定后報研究生部審核公布;給以留校察看、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所在學院(研究所)提出報告,并征求指導教師意見,報校長批準。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按培養計劃完成全部教學環節,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按培養計劃完成全部教學環節,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因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沒有通過而結業的研究生,經答辯委員會同意修改論文的,可以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學校重新申請答辯,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由結業證書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 對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不滿一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五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結業后的補考、重修考試中作弊者,不得再申請補考、重修;結業一年內未修滿學分、不參加論文答辯或答辯未通過者,不得換發畢業證書;一年內未申請補領畢業證書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教育部統一印制,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由學校印制。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江西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