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學位論文集中反映了研究生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學術水平以及創新能力。為構建研究生培養的激勵、約束和監督保障機制,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學位論文中的指導和把關作用,提高研究生學位論文水平,確保學位授予質量,促進學位授權點的建設,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印發<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的通知》(學位〔2014〕5號)以及《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學位〔2014〕12號)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及湖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結果的應用、學校組織的學歷博士和學歷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即三級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對學位點評估工作中博士和碩士論文抽檢結果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學校在每年7月對上年9月至當年7月答辯的學位論文按一級學科進行抽檢。抽查對象包括:
1.作為第一導師首次指導的學位論文。
2.上年度抽檢論文出現“不合格”評審結論的導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
3.答辯前論文匿名評審有1名專家打分為65分及以下的學位論文。
4.導師在規定抽檢時間段內指導的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4篇及以上的按不低于其總數的25%抽檢。
5.隨機抽檢的其他學位論文,且每個學科不少于1篇。博士論文和碩士論文抽檢比例分別為10%和15%。
第四條每篇學位論文送3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專家按照評議指標逐項評議,并給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評價及詳細的評議意見。3名專家中有2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名專家中有1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2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名復評專家中有1名及以上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存在問題學位論文”。3名專家中評議意見均為“優秀”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優秀”的學位論文。
第五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當年的抽檢情況,將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和所在培養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全校通報。相關單位應將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及時通知被抽檢人及其導師,并在收到存在問題學位論文評議結果的書面通知后,于兩周之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對抽檢不合格學位論文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的抽檢評議結果將作為各學院博士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點評估與增列、學位點動態調整、研究生招生指標分配、學院目標責任制考核、導師招生資格審定、招生名額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1.“存在問題學位論文”作者應在收到學校書面告知書及專家評審意見后,在導師指導下,認真修改學位論文,并于1個月內將修改后的學位論文上交學校,學校對其修改稿組織專家進行復評,直至其修改稿合格。如果本人不能按時間和評審意見要求修改學位論文,或不配合導師要求修改學位論文,學校將以書面形式通報其所在學習或工作單位;情節嚴重者,學校學位委員會可撤銷該生的學位證書。
2.在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2年內不得申請招收同類研究生;在學校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1年內不得申請招收同類研究生;在三級學位論文抽檢中,若導師在3年內所指導的學位論文累計有2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學校將暫停該導師招生資格3年。
3.在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1篇,減少該單位2個博士招生指標;出現“存在問題碩士學位論文”1篇,減少該單位5個同類碩士招生指標。在學校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博士學位論文”1篇,減少該單位1個博士招生指標;出現“存在問題碩士學位論文”1篇,減少該單位2個同類碩士招生指標。
4.對在國務院學位辦和省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兩屆研究生累計出現2篇及以上“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培養單位,學校提出警告,責令其整頓,并將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在全校通報,直至該學科點3年內不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5.對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培養單位,每篇按百分制的2分扣減其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得分。
6.在三級學位論文抽檢中,出現“優秀”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1篇,增加該單位1個博士或碩士同類招生指標;被認定為“優秀”的學位論文,視為校級優秀學位論文,向指導老師頒發“武漢工程大學優秀學位論文指導教師”獲獎證書,并予以獎勵。
第七條對學校論文抽檢評審結果有異議時,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報其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后,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專家復審。復審結果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裁定。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授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