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和規范研究生教學管理,特制訂本暫行條例。
總則
第一條:我校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實行校、院二級管理,研究生培養處作為全校研究生教學培養的管理機構,負責全校研究生教學培養的宏觀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課程教學的協調和管理,并組織各類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的檢查、評估。各學院(中心、所)作為研究生教學培養的辦學實體,負責本單位的研究生教學與培養工作。
培養方案
第二條:培養方案是有關研究生培養目標、培養內容和時間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規定,是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和制定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的主要依據。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社會發展的需要及學校實際情況,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養處將組織一次培養方案的全面修訂工作。研究生培養方案的修訂工作由研究生培養處提出工作計劃,各院(中心、所)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并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審定后執行。
第三條:研究生培養方案一經確定,應嚴格遵照執行,一般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改。如確需調整和更改,須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討論通過后以書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培養處備案后執行。
培養計劃
第四條:研究生培養計劃是按照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規定,根據因才施教的原則,針對每位研究生的特點,在其選定的研究方向上擬定具體培養進程和安排。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攻讀碩士學位和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均應制定個人培養計劃,其內容包括:1、課程學習計劃;2、實踐活動計劃(包括擬定教學實踐和社會實踐等時間安排、任務要求及考核方式);3、學位論文工作計劃;4、導師對中期考核的要求及對研究生學習過程和有關培養環節的其它要求。
第五條: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要在研究生入學后1個月內完成。博士研究生培養計劃要在研究生入學后3個月內完成。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的制定應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經導師同意并簽字后,原件報研究生所在學院(中心、所)備案執行。
課程管理
第六條:各培養單位為研究生開設的學位課程,必須緊緊圍繞吉林大學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進行。研究生學位課程教學時數原則上不多于60學時。
第七條:教學大綱及課程簡介:為了實施多課堂教學、為考教分離提供統一標準及為研究生自學提供依據,各開課單位必須編寫詳細的研究生學位課程教學大綱及選修課程內容簡介。
第八條:新課審批程序:根據學科發展及研究生培養工作需要,各培養單位要積極為研究生開設新課。開設新課的教師及培養單位應填寫《吉林大學研究生新開課程申請表》。為本學科研究生開出的新增學位課程要經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審批后,方可列入專業培養方案,同時應送交研究生培養處備案。新增課程被批準后,其教學工作應于下一學期開始進行。新開設的選修課,應經開課教師所在學院(中心、所)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后,報研究生培養處備案。
第九條:課程淘汰制度:各培養單位每二年對本單位所開設的課程要進行檢查評估,對不宜繼續開設或三年內無學生選學的課程予以淘汰。并將結果報研究生培養處備案。
第十條: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養處要組織對教學大綱、課程簡介及開課目錄進行修訂工作,以提高所開設課程的適用性。
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研究生培養處要在每學期的期末組織下達下一學期的研究生教學任務書。教學任務書由研究生培養處統一制定,公共課教學任務書由研究生培養處下達,專業課教學任務書由各學院下達并報研究生培養處備案。
第十二條:研究生教學任務書是學校統計教師教學工作量及對課程認可的唯一依據,接受教學任務書的教師要認真完成教學計劃。凡擅自未按教學任務書按時完成教學計劃者,按教學事故處理。研究生培養處將不定期組織檢查,對未經研究生培養處備案而開設的課程不計相應的工作量,也不計學生成績。
第十三條:各學院(中心、所)教學秘書要認真組織好本單位研究生填寫培養計劃書,做好網上選課工作。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填寫個人培養計劃及上網選課的研究生,將不予安排授課及考試。對已列入課程學習計劃的課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確有特殊情況,需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簽字,院(中心、所)同意,報研究生院培養處備案后方可執行;對未辦理有關手續而未參加學習與考試者按缺考處理。
第十四條:對涉及專業較廣、人數較多的公共課程由研究生培養處統一安排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管理。對其他課程由研究生培養單位自行安排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管理。對選課人數在5人以下的公共選修課不予開課。
第十五條:研究生培養處每年要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檢查,對研究生課程教學做得較好的單位或個人,研究生院要給予獎勵和表彰;對較差者將給予校內通報。
考試管理
第十六條:考試是檢驗教師授課質量及學生學習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單位必須認真對待。公共課考試由研究生培養處統一組織;各培養單位所開課程的考試由各培養單位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對各類考試,組織考試的單位都必須在考試前,至少提前一周時間,將考試科目、考試時間、考試地點及考試安排通知學生,并將有關信息報研究生培養處備案。
第十八條:對列入研究生培養計劃的課程,研究生必須按要求參加考試或考查,對不按要求參加考試或考核者,按缺考論,缺考科目的成績按0分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需提前請假,被準假者,可申請參加下一年級研究生的考試,并按實際分數記錄成績。
第十九條:博士研究生學位課程學習在規定期限內必須獲得相應的學分,否則不受理答辯申請;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課程考試如在同一學期內有兩門不及格或有一門補考不及格,按學籍管理規定取消學籍。
第二十條:對考試違紀者,取消其考試成績,并視情節輕重按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學位課程的考試評卷,應采取密封的方式進行。
成績管理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課程成績管理工作應以科學、規范為原則,以服務于學生為宗旨,真實地反映研究生的學習效果,要有利于促進學生認真學習,完成學業,努力成為高素質的人才。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課程成績的管理工作由研究培養處和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共同完成。研究生培養處對成績管理工作統一負責,各培養單位應有專人(研究生教學秘書)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研究生課程成績實行系統化、網絡化管理。成績管理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包括:(一)成績錄入平臺;(二)成績查詢系統;(三)成績管理平臺。
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培養處負責網絡系統的建設與維護及全校研究生各類成績的存檔;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本單位所開課程的原始成績單接收、成績錄入及成績管理工作,并負責課程成績單的定期上報歸檔。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課程成績單的認可以教學任務書為依據,對無教學任務書的成績單視為無效成績單。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課程成績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成績的記錄采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考查課成績的記錄采用合格和不合格。及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課程成績的記錄單由研究生培養處統一制表,各單位可從網絡上直接下載,其它形式的成績記錄單無效。
第二十八條:課程成績記錄單必須由評卷教師認真填寫,不得隨意涂改,如需涂改時須由評卷教師本人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否則成績單無效;成績單所填寫的成績必須與卷面評定成績一致,研究生培養處將隨時抽查,對弄虛作假、虛報成績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填寫無誤的成績單由評卷教師本人簽字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后為有效成績單(稱原始成績單)。原始成績單需填寫一式兩份,一份由開課單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培養處存檔。
第三十條:研究生學位課考試試卷應由組織開課的單位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畢業離校后一年,以便成績查詢。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課程的考試成績由各開課單位在各自的網絡管理平臺上錄入,并分別于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末前將已接收的原始成績單報研究生培養處備案,未備案的成績視為無效。
第三十二條:各培養單位應指派專人(研究生教學秘書)負責成績的錄入工作,并確保成績的真實及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學習情況,研究生可以從
網絡的任一終端通過研究生成績查詢系統,查詢本人成績。研究生報考、聯系工作和出國(符合有關規定)所需的成績單由研究生培養處提供。
第三十四條:研究生答辯及畢業前所需的存檔成績單由研究生培養處使用專用紙統一制作。
教師職責
第三十五條:任課教師在接到教學任務書后要認真備課,作好教案,按課表規定的時間在指定教室上課,任課教師不得任意更改上課時間及上課地點,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一周向教學組織單位提出申請,以便及時做出安排。任課教師必須按教學任務書中規定的課程學時上課,不得自行增減,否則不予認可;對漏課、隨意串課、不按規定時間上課者按教學事故給予處理。
第三十六條:提倡任課教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許組織集體或個人進行考前輔導,否則一經查實,將給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承擔公共課考試命題任務的教師,至少要出難度相當的試題兩套,同時作好標準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培養處。
第三十八條:教師及接觸試題的有關人員必須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一經發現有試題泄密,堅決查處。
校外修課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對吉林大學能夠開設的課程,不允許到校外修課。確因專業需要而吉林大學又無法開設的課程,經本人申請,導師同意,學院(中心、所)主管領導簽字,報研究生培養處批準后方可前往學習。學習后將試卷及由主管部門認證的成績證明交所在學院(中心、所)管理,成績予以承認。
第四十條:研究生擬前往修課的單位具備以下條件:
1、開課單位應為具有研究生院的高校或相應的科研單位;
2、所修課程名稱及課程主要內容必須與我校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要求的內容一致。
第四十一條:在校外修課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研究生或導師或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十二條:各學院(中心、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出本單位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暫行條例自2002級研究生開始執行;2000級及以前入學的研究生按原政策執行;2001級研究生處于過渡階段可參照本暫行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暫行條例的解釋權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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