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和《華南理工大學學位授予與管理工作細則》,學校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可按本實施辦法向我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我校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授權且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均可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其分會在審議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
二、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五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申請人須已獲學士學位,并在獲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及以上,或雖無學士學位但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取得一定成果。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參加學校組織的課程學習和考試、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二) 通過全部考試后,申請人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轉入論文工作申請;
(三) 經批準后,申請人進入論文工作階段,在學院指派的導師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
(四) 申請人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學校按學位授予審批程序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提交申請提交申請的時間為每年的 3 月和 10 月,申請人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轉入碩士學位論文工作審批表;
(二) 最后學位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學位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及其復印件;
(三) 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四) 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 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八條 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與水平的認定
自申請人開始第一門課程學習之日起 4 年內,須按我校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完成申請學位專業全部課程學習,修滿規定的學分; 參加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且成績合格。
第九條 學位論文工作的要求
(一) 學術成果要求
申請學位期間取得的學術成果須達到相關學科碩士生申請學位取得學術成果的要求,署名單位的要求可由各學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學術成果須公開發表方可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二) 學位論文要求
申請人應于批準轉入論文工作后 2 年內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1. 申請人提交的學位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上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2. 學位論文格式符合《華南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
(三) 學位論文評閱
學位論文評閱工作由學院組織。學位論文評閱人不少于 3 名,
均應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本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少于 1 人。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評閱人。
(四) 學位論文答辯
答辯委員會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研究生導師不少于3 人、本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少于 1 人。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應經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
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程序進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及全體委員簽字后報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者,可在3 個月后至 1 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委員會不同意重新答辯,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重新答辯者,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十條 申請人完成學位申請程序,經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三、博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十一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
申請人須已獲碩士學位,并且在獲碩士學位后工作 5 年及以上,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向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提出申請。
(二) 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辦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 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完成申請學位專業的全部課程學習,并在導師指導下從事與學位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完成學位論文。
(四) 申請人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按學位授予審批程序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提交申請
(一)申請人于每年 5 月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以同等學力攻讀華南理工大學博士學位申請書;
2. 碩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學位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及其復印件;
3. 最后學歷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
4. 與申請學位相關科研成果(學術論文、獲獎證書等原件及其復印件);
5. 研究計劃書(5000 字,含研究基礎與條件、擬研究的問題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等);
6. 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7.2 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書(加印密封)。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查,對其完成
本職工作及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的成績進行認定,著重考察(1)近三年的學術成果情況;(2)現工作單位及崗位和申請學科的相關性。審查后召開會議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討論和表決,獲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會議紀要及同意接收的申請人的材料報送學位辦審批。審批通過后,學位辦向申請人發出接收通知書,發出接收通知書之日為接受申請日期。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與水平的認定
從學校發出接收通知書之日起 1 年內,申請人須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完成申請學位專業的全部課程學習,修滿規定的學分。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工作的要求
申請人須在修滿規定的學分后 1 年內申請轉入學位論文工作階段,并繳納相關費用。學位論文答辯須在轉入學位論文工作階段后五年內完成,由申請學位的專業所在學院指派研究生導師對申請人進行指導。
(一)學術成果要求
申請人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應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獎勵,具體要求如下:
1. 申請學位期間取得的學術成果須達到相關學科博士生申請學位取得學術成果的要求;
2. 申請人的科研成果應已獲得或預計能夠在博士學位論文完成前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有個人獲獎證書)。
(二)學位論文要求
1. 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取得創造性的成果。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2. 學位論文格式符合《華南理工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
3. 申請人須到我校在導師指導下,參加不少于 3 個月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三) 學位論文評閱
申請人應在答辯日期前 3 個月將學位論文提交至學位辦,論文評閱工作由學位辦組織,評閱人不少于 5 名,均應為教授或具有相當職稱的專家。
(四) 學位論文答辯
答辯委員會由 7 名教授或具有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博士生導師不少于 4 人、本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少于 2 人。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應經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
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程序進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及全體委員簽字后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 3 個月后至 1 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委員會不同意重新答辯,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重新答辯者,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十六條 申請人完成學位申請程序,經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博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四、其 他
第十七條 對于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獲得學位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撤銷所授學位。
第十八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并獲得學位,表明學位獲得者的學術水平已達到所獲學位的水平,已具有相應的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但不涉及學歷。
第十九條 學位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獲取說明
2008 年 9 月 1 日至今獲得學位者須在“中國學位證書查詢”
(http://www. chinadegrees. com. cn/)網站打印學位證書查詢結果或認證報告;2008 年 8 月 31 日以前獲得學位者以及上述學位查詢未果者須在“中國學位與教育文憑認證”網站(http://www. chinadegrees. cn/cn/)上進行已獲學位認證,獲取書面《認證報告》;所獲的國(境)外學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學位認證證書。
第二十條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 2 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博導每年招收同等學力博士學位申請人不得超過 1 人,指導的在校同等學力博士學位申請人不得超過2 人。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需按我校規定交納學位申請費(含修讀課程、論文工作階段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 學位辦為學位申請人建立學位檔案,學位授予后按規定移交到檔案館存檔并向有關單位寄送學位論文。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位辦承擔。本辦法適用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后申請博士學位和轉入碩士學位論文工作的同等學力人員。原《華南理工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實施辦法》(華南工研〔2012〕31 號)同時廢止,凡以前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