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改革研究生培養機制,完善研究生資助體系,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教育收費和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山科大研字〔2014〕15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讀學位期間,應聘學校的相應崗位,擔任教學助理(以下簡稱“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簡稱“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簡稱“助管”)的統稱。
第三條研究生“三助”工作是我校深化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各部門、各單位應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大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條件與原則
第四條“三助”崗位申請者須為我校基本學制內全日制脫產在校學習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
第五條 “三助”崗位申請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工作責任心強,學習成績優良,并經導師同意。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第六條碩士研究生不能同時應聘兩個及以上崗位,博士研究生從事助研工作的同時可兼任一份助教或助管工作。
第三章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研究生院(處、部)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三助”崗位設置方案,具體組織、協調、指導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實施,檢查、監督、評估“三助”工作落實情況。
第八條財務處負責“三助”經費管理、“三助”津貼發放工作;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檢查、監督“三助”經費管理及津貼發放工作。
第九條各設崗單位負責本單位“三助”工作,組織本單位(導師或課題組)開展“三助”崗位的設置、申請、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設崗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三助”管理工作。
第十條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則: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定期考核、按勞付酬。
第十一條助教、助管聘期原則上為一個學期,助研聘期原則上為一個學年。
第四章崗位設置與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 “助教”崗位,由相關教學單位和實驗室(中心)提供,原則上研究生只能承擔本科層次的輔助教學工作。助教研究生承擔本科生公共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的輔導答疑,指導實驗課,批改作業和實驗報告,協助指導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工作。
第十三條 “助研”崗位,由導師或課題組負責人根據科研工作需要自主設置。助研研究生承擔導師或課題組的科研工作,如承擔科學實驗、工程設計、文獻檢索、編制程序、設備維修與調試、技術后勤、社會調查等。
第十四條“助管”崗位,由學校黨政管理部門、教學教輔單位根據行政事務管理和學生工作需要申請設置。助管研究生承擔學校黨政管理部門、教學教輔單位的輔助管理工作,如學生兼職輔導員、行政事務管理助理等。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自籌經費,自主設立“三助”崗位。
第五章人員聘用
第十六條設崗部門或單位(導師或課題組)提出設崗申請,研究生院(處、部)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經學校研究同意,確定“三助”崗位指標,并通過校園網公布。
第十七條助教、助管崗位由設崗部門或單位選聘,助研崗位由導師或課題組選聘,選聘結果須報研究生院(處、部)備案。
第十八條“三助”崗位聘用一般應在每年6月或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中止或終止“三助”工作。
1.兩次及以上工作考核不合格。
2.研究生中期考核未通過。
3.中止或終止學業。
4.違反校規校紀。
5.有學術不端行為。
6.研究生個人因事因病提出終止申請的。
7.崗位工作任務結束或終止。
因第1、4、5項終止“三助”工作的,本學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三助”崗位。
第二十條“三助”工作的終止,由設崗部門或單位(導師或課題組)提出初步意見,報研究生院(處、部)核準、備案。自核準之日起,停發研究生“三助”津貼。
第六章崗位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三助”工作的管理與考核,由設崗部門或單位(導師或課題組)負責。
第二十二條“三助”崗位研究生應于聘期結束前一周向設崗部門或單位(導師或課題組)提交書面總結,各設崗部門或單位(導師或課題組)應于聘期結束時對其工作予以考核。考核結果由各部門或單位報研究生院(處、部)備案。
第七章經費來源與津貼標準
第二十三條“三助”經費由國家下撥部分學費、學校自籌部分經費、設崗導師或課題組部分科研經費組成,每年在學校財務預算中單列,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助教、助管崗位津貼每生每月500元,由各設崗部門或單位逐月考勤、考核,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二十五條助研津貼所需經費主要從導師或課題組的科研經費中列支。導師或課題組根據助研設崗數量和發放額度,從縱向科研項目勞務費預算、橫向科研項目人員經費預算或從已結題項目經費余額中通過財務一次性劃轉年度所需助研經費。助研津貼依據考勤、考核情況按月發放,學校根據導師或課題組負責人對研究生助研津貼實際發放額度,配套發放相應津貼。
第二十六條“三助”津貼應據實、及時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虛報、克扣。若發現弄虛作假、克扣津貼等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核實,取消該崗位,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