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院(系、部)應根據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目標的要求,優化課程體系,體現我校特色與學科水平。
第二條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列出的課程是研究生選課的依據。開課單位必須組織教師按時開課,對少量因故不能開課或需要更改開課時間的課程,開課單位必須于該課程計劃開課前一學期提出書面報告,經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同意后方可緩開或停開。培養方案中要求的課程不能大面積停開。
第三條各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對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列出的課程及內容進行審核,課程的名稱要規范統一,課程內容不能重復。研究生課程不能是本科課程的簡單延伸或重復。
第四條 各院(系、部)若需增開培養方案以外的必修課程,必須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安排開課。
第五條 各院(系、部)在每學期結束前兩周內,須將下學期研究生課程教學計劃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以便于下一學期課表的編制。
第六條 按照教學計劃開設的課程,選課人數在10人及以上的碩士研究生課程和5人及以上的博士生課程,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教室。選課人數博士研究生在5人以下的,碩士研究生在10人以下的課程,由各院(系、部)安排上課地點。連續三年停開的課程,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原則上予以取消。
第七條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