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紀守法,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可按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二條我校按下列學科門類授予:哲學、經(jīng)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nóng)學、醫(yī)學、管理學。
第三條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二章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標準
第四條凡已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能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均可授予學士學位。成人高校本科畢業(yè)生申請學士學位依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凡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能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的碩士研究生或具有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的人員均可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凡通過博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并在本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均可授予博士學位。
第三章學位授予程序
第七條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本科生培養(yǎng)單位對應屆本科畢業(yè)生進行審查,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報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后,可頒發(fā)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研究生按照培養(yǎng)方案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后即可申請學位。
(二)指導教師、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對研究生的政治表現(xiàn)、學習情況、論文撰寫情況及對論文的學術水平做出鑒定,并提出授予學位的推薦意見。
(三)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
對滿足下列條件者,可接受其學位申請:
1、政治表現(xiàn)較好;
2、完成培養(yǎng)方案中所規(guī)定的所有課程,成績合格、修滿規(guī)定學分,完成學位論文并達到本學科相關要求;
3、指導教師、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同意推薦。
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補行答辯者,若其離校后政治表現(xiàn)較好、遵紀守法的,應接受其申請。
(四)組織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
(五)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問題進行評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建議。
(六)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問題進行評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建議。
(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授予問題進行評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定。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決定授予博士學位的名單在校內公布、征求意見,對以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人員,須向社會或其工作單位公布姓名和博士論文題目。對三個月內無異議者,即可頒發(fā)博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條研究生須至少在答辯前一個月提交打印好的申請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應至少送交相關學科的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兩名專家評閱,其中外單位的專家至少應有一位。評閱人應該責任心強,學風正派。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是該學科領域內學術造詣較深,并在近幾年內有科研成果的專家。
第十二條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填寫學位論文學術評議書。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論文評閱人在撰寫論文評議書時,可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一)論文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實用價值和有無創(chuàng)新成果;
(二)論文的觀點和理論分析是否正確,推理、計算及實驗是否可靠、無誤;
(三)掌握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的程度如何,作者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如何;
(四)論文是否已達到相應學位的要求。
第十三條博士學位論文應廣泛征求校外同行專家的評議意見。所聘請的評議專家一般應具有教授職務(或相當技術職務),并應盡可能聘請博士生指導教師。要注意擴大聘請評議專家的范圍,不要只集中在兩個以下單位或只在本市聘請。收回的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四條若有一位評閱人或兩位(含兩位)以上評議專家認為該論文未達到相應學位的要求時,則不得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五章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人選,由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提名,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