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東北林業大學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東林發〔2015〕32號)精神,為適應我校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的需要,進一步理順和規范研究生教育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明確研究生院及各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室、中心,下同)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職責和權利,有利于研究生教育更好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院在學校領導下,代表學校負責形勢研究、政策制定、發展規劃、宏觀管理、評估評價、質量監控、動態調整;各教學科研單位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培養單位微觀管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黨建工作,各項有關招生、培養和學位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檢查、監控和反饋等。
第三條各教學科研單位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組織機構,明確職責。設立專職研究生秘書,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逐步配齊研究生專職輔導員。
第二章研究生院工作職責
第四條研究生招生管理
1.負責學校研究生招生政策的制定、宣傳、咨詢與解釋,負責全校招生工作的組織與協調;
2.負責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計劃;
3.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增列、上崗注冊、培訓等工作;
4.負責編制全校研究生招生簡章、專業目錄;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命題、考試、閱卷、保密等相關工作;
6.統籌安排、協調全校研究生的復試工作;
7.負責全校應屆本科推薦免試生接收工作及研究生碩博連讀等選拔工作;
8.負責全校研究生錄取工作;
9.負責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東北林業大學考點的考務工作;
10.負責與上級領導機構協調、溝通及其他相關招生工作。
第五條研究生培養管理
11.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全校研究生培養方案;
12.負責統籌組織開展研究生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
13.負責組織制定全校研究生教學計劃;
14.負責檢查監督研究生開題、中期考核、畢業答辯等工作;
15.負責研究生創新實踐基地建設、研究生實踐教學宏觀計劃協調與指導工作;
16.負責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學術交流和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等項目組織管理工作;
17.負責公派研究生項目申報、指導、評定上報工作;
18.負責跟蹤檢查各教學科研單位研究生教學質量管理工作;
19.負責留學生教學管理及研究生培養國際化相關工作;
20.負責全校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
第六條研究生學位管理
21.負責組織制定各學位點學位授予基本標準;
22.負責檢查督促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工作;
23.負責檢查督促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及學位申請審核工作;
24.負責組織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授予工作;
25.負責研究生學位申請材料的歸檔和數據上報工作;
26.負責組織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評選工作;
27.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后評估工作;
28.負責學位授權點評估組織協調工作;
29.負責與學位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30.統籌指導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風建設、學術誠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31.負責研究生輔導員隊伍建設、培訓、考核等工作;
32.組織開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論和政策研究;
33.負責統籌協調研究生的綜合測評、各項評優、獎助學金評審(定)及發放等工作;
34.負責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貧困等級認定、“三助一輔”、助學貸款等政策制定與管理工作;
35.負責研究生安全教育與管理、突發事件協調工作;
36.負責研究生違紀處分審核及申訴處理工作。
第八條研究生黨團建設
37.指導全校研究生黨員、團員教育工作;
38.指導校、院兩級研究生會及研究生其他社團建設與管理工作;
39.負責全校性研究生學術活動和學術文化品牌建設工作;
40.負責研究生“東研杯”科技創新項目的管理工作;
41.負責組織與指導全校性研究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
第九條研究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42.負責編制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方案;
43.負責全校研究生就業派遣工作;
44.負責研究生就業市場開拓、就業信息收集、發布與招聘活動組織工作;
45.負責研究生就業技能培訓、職業規劃教育、創業指導與服務等工作;
46.負責畢業研究生跟蹤調研工作;
47.負責畢業研究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編制發布工作;
48.負責接受上級就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完成其交辦的任務工作。
第三章學院(室、中心)職責
學院(室、中心)負責本單位下列工作。
第十條招生管理
1.制定相關學科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
2.研究生招生宣傳、動員、咨詢、生源組織等工作;
3.根據學校相關政策負責研究生導師招生名額的分配工作;
4.組織研究生招生復試的相關工作;
5.碩士生、博士生推薦選拔工作;
6.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研究生培養
7.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和修訂工作;
8.教學大綱編寫和修訂工作;
9.研究生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工作;
10.研究生教學計劃并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工作;
11.研究生開題、中期考核、畢業答辯及畢業資格審核工作;
12.研究生創新實踐基地建設,組織實施研究生實踐教學工作;
13.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學術交流和研究生自主創新基金等項目管理工作;
14.公派研究生項目申報、指導工作及研究生出(入)國(境)管理等工作;
15.留學生的教學管理工作;
16.研究生業務費管理工作;
17.研究生全國大學外語四、六級考試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研究生學位管理
18.制定學位點學位授予基本標準;
19.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盲審工作;
20.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及學位申請審核工作;
21.組織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學位授予工作;
22.研究生學位申請材料的歸檔和數據上報工作;
23.研究生優秀學位論文初評及推薦工作;
24.學位授權點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25.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風建設、學術誠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6.落實研究生導師思想政治教育責任的實施工作;
27.研究生輔導員日常管理工作;
28.研究生的綜合測評、各項評優等工作;
29.各類獎助學金評審細則制定和評定工作;
30.“三助一輔”工作的相關細則制定和執行工作,助研津貼審核及監控工作,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的管理、貧困等級認定工作,助學貸款的申請及追繳工作;
31.研究生安全教育與管理、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2.研究生違紀事實認定及上報工作;
33.研究生檔案管理及政審工作。
第十四條研究生黨團建設
34.研究生黨團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
35.研究生會及研究生活動參與管理工作;
36.研究生學術活動、學術文化品牌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
37.研究生各類實踐活動的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研究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38.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方案上報工作;
39.研究生就業答疑、派遣實施工作;
40.就業市場開拓、就業信息收集、發布與招聘活動組織工作;
41.畢業研究生跟蹤調研、就業質量年度報告上報工作;
42.研究生的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完成學校有關研究生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研究生院根據學校研究生教育發展需要,每年向學校提出研究生教育預算方案。
第十八條設立二級單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專項經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經費,用于本單位研究生教育相關工作的各項支出。
第十九條研究生院負責制定二級單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獎勵制度,并結合每年對學院(室、中心)目標考核,實行研究生教育先進單位與個人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