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1998]54號文件《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己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我校申請碩士學位。
第三條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
碩士學位的申請和授予
第四條碩士學位授予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并在獲得學士學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我校規定的期限內,向校學位辦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后學歷證明;
3.己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校學位辦收齊上述材料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六條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校學位辦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
平: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其中對申請人論文發表的要求,參照《江南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校學位辦組織的課程考試。
(1)校學位辦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2)對沒有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的學科專業,校學位辦組織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后的一年內提交學位論文。各學位授予點所在院系將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并就學位論文水平寫出導師評議意見。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和導師評議書后的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并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由校學位辦委托答辯秘書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七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一人是本校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必須得到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批準。
答辯秘書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決議和論文答辯情況必須詳細地記錄在學位申請書中。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院系學位分評定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準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校學位辦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
第九條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學校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準,做出合理的規定。
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后,為準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十一條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同等學力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二條校學位辦應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將定期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
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發布施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校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