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安徽大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所在培養單位書面請假,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報研究生院審批。請假期限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報到時,各培養單位負責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生培養單位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的身份證明、個人檔案、學歷學位證書、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一)由于身心狀況原因并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
(二)參加創新創業活動不能保證在校學習時間的;
(三)研究生支教團成員開展支教服務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的。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經所在培養單位和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因身心狀況原因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指標要求,并經學校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研究生須在每學年開學報到前1周內繳清本學年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
第八條 研究生按基本學制繳納學費。提前畢業研究生按實際在校年限繳納學費;在職博士研究生按3年繳納學費;碩博連讀研究生按其學習階段身份繳納學費;申請延長期限者應繳清基本學制的各項費用。
第九條在學研究生(含獲準延期的研究生)須在每學期開學后2周內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取得學習資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注冊的,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一)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
(二)辦理休學手續后,休學期未滿且未經批準即返校的;
(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聯合培養研究生留學期限未滿而不宜回國的;
(四)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到注冊的。
暫緩注冊學生須按規定提交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并附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或延遲手續。
第三章 學制和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研究生的基本學制:博士研究生3年(在職學習的4年),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3年,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2-3年,非全日制研究生2-4年。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碩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
申請創業并經學校批準的研究生,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再延長1年。
第十三條研究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無法完成學業的,應提出延長學習期限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審核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研究生在本章第十二條規定的學習年限內申請延長學習期限的,每次申請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延長學習期限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四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因病申請轉學的應附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醫療證明。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處于畢業學年或獲準延期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六條研究生轉學,經個人申請,轉出與轉入學校同意,轉入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和證明,經轉入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征得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
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出具證明,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研究生申請轉專業的,經導師及轉出、轉入培養單位同意后,報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轉專業原則上只在一級學科下相關專業內進行;專業學位不得轉入學術學位。
第十八條 處于畢業學年和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二次轉專業的以及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培養的研究生不得轉專業。
第五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十九條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予休學。休學以半學年(一學期)為期,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學年。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由于身心狀況原因并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的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二)因事請假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的;
(三)在校期間申請創業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持有關證明,經研究生院,所在培養單位、導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由學校書面通知研究生本人。
休學研究生應按相關規定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因身心狀況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校研究生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在期滿前2周內申請復學,經復查合格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期滿前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學期開學后超過2周未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2周未參加研究生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
(六)基本學制年限內未完成學業,且超出學制年限3個月內未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的,或在獲準的延長期限內未完成學業但又未辦理續延手續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八)其他情況不宜在校學習的。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退學,經研究生院,所在培養單位、導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后2周內辦理退學和離校手續。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依照《安徽大學學生管理辦法(修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退學研究生檔案在校的,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戶口遷入學校的由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遷出手續。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退學時按已有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業年限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完成畢業論文并通過答辯,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但符合畢業條件的,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特別優秀的研究生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基本條件為: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道德品行優良;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
(四)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且每門課程考試或考查一次性通過,其中學位課平均成績大于80分(公共外語和政治除外);
(五)取得顯著的科研成果(具體標準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制定,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碩博連讀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學習階段無法完成學業,可按規定轉為碩士研究生培養。碩博連讀研究生在錄取為博士研究生前按碩士研究生進行學籍管理,享受碩士研究生待遇;錄取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進行學籍管理,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已滿,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學分,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結業證書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對退學研究生,開具退學證明并根據實際情況頒發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學滿一學年以上者,頒發肄業證書;未滿一學年的,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下列材料應歸入本人檔案:
(一)錄取登記表;
(二)入學登記表;
(三)黨團組織材料;
(四)鑒定、獎勵、處理或處分材料;
(五)成績單;
(六)學位申請書;
(七)畢業登記表;
(八)高校畢業生派遣報到證存根。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學歷學位證書實行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生應配合學校做好畢(結、肄)業信息采集工作;學校每年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對頒發的畢(結、肄)業證書信息進行電子注冊。
第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經查屬實的,取消學籍、不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已頒發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經查屬實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學校行政主要領導是研究生學籍管理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領導是直接主管責任人,承擔領導、協調和監管責任;研究生院負責人承擔組織實施責任;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行政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第四十一條 定向研究生除執行本規定外,必須執行定向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港澳臺僑研究生、來華留學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的考核與成績記載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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