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助學金的評選與管理,充分發揮助學金在我校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對受助學生的感恩勵志和社會責任意識教育,促進受助學生健康發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四川大學助學金評選遵循“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教育思想,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助困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四川大學助學金是指來源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撥款、學校預算安排、社會各界捐贈,專門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大學學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除本辦法和相關評選細則特別注明外,適用范圍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助學金評審機構
第五條學校成立四川大學學生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類助學金評定規則的制定、修改及最終審核。
第六條四川大學學生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及相關校領導擔任正副組長,成員為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及院系師生代表。下設四川大學學生助學金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和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條社會助學金的評審由學校同設獎單位協商決定。
第三章助學金的類型、標準
第八條本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由中央財政出資,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準為5000元/人.年;本科生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財政出資,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開支,資助平均標準為3000元/人.年。
第九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現行資助標準為博士研究生12000元/人.年,碩士研究生6000元/人·年。實際資助標準根據國家專門文件調整設定。
第十條社會助學金由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資設立,助學標準和比例因設獎單位而異。
第十一條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崗位津貼兼具獎勵助學、工作補助多重性質,其管理辦法由《四川大學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方案》具體確定。
第十二條學校助學金是由學校預算安排,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臨時特困補助、冬衣補助、少數民族學生補助等。
第四章助學金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含生源地)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受助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處分者;
(二)弄虛作假,虛報家庭經濟情況者;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受助義務,并經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不能合理使用受助資金者。
第五章助學金評選程序
第十五條各學院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的助學金評選細則,并經院教授委員會或院務辦討論確定后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和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各類助學金相關通知原則上由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統一下發至學院,各學院根據相關通知要求,結合本學院助學金評選細則組織評選推薦工作。
第十七條受助學生的評選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助困原則,原則上遵循學生個人申請、班級民主評議、學院審議公示推薦、四川大學學生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全校公示、最終確定受助學生名單的基本評選程序。
第十八條學院負責連續資助項目學生的年度審核,并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十九條為擴大助學金覆蓋面,年度獲助金額達5000元及以上者,原則上當年不再申請其他各類社會獎助學金、國家級獎助學金和困難補助;連續受助項目在5000元/人·年及以上者,原則上不再申請其他各類社會獎助學金和困難補助,但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六章受助學生的義務
第二十條社會助學金項目受助學生在學院指導下與資助人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郵件等)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匯報自身學習、生活情況。
第二十一條受助學生須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每學期參加一定量的校內外公益活動或志愿服務活動,并積極參加學校和捐贈方組織的集體活動。學院對受助學生參加公益活動或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根據相關助學金的具體評選要求,每學年無故累計志愿服務時間低于規定志愿服務時間的,停發助學金。
第七章助學金發放、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三條學院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各類助學金的初評和推薦工作,確保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十四條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助學金、學校助學金等各級各類助學金均由我校財務處根據“分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原則管理。同時接受審計、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為助學金的通用管理辦法。社會助學金中,資助方有特殊要求的,根據協商制定可行的實施管理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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