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加強對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招收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研究生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依據《大連理工大學有授予博士、碩士及專業學位的學科名單》制定。
第五條 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學校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七條 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研究生按定向培養協議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議實施方案。
(二)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九條 研究生院負責學校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 按照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研究生招生考試各環節。
(二) 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分配各學部(學院)招生計劃。
(三) 審核公布學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 按規定開展學校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五) 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咨詢、研究工作。
(六) 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七) 組織實施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
質與道德品質考核、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 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 根據考生申請,對各學部(學院)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十條 各學部(學院)成立由有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的各學部(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 按照學校有關政策、規定、辦法,制定本單位選拔細則,并具體實施。
(二) 根據學校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分配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計劃。
(三) 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四) 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五) 開展本單位招生宣傳、咨詢、研究工作。
(六) 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 根據考生申請,對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三章 報名
第十一條報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須符合學校公布相關招生章程中的規定。
第十二條報名完成后學校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及報考條件進行審核,未能通過學歷(學籍)及報考條件審核的考生須于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者不準予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我校,應當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
第十四條考生應當認真了解并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志愿。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后續不能考試、復試、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考生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并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復試、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四章 自命題工作
第十六條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自命題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小組人員名單由各學部(學院)遴選,并上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十七條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命題人員須在研究生院命題專用保密室完成命題工作,嚴禁在命題保密室之外或公用計算機、聯網計算機上進行命題。其中,開發區校區和盤錦校區復試命題工作可選擇在本校區按照學校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命題須按照標準模板及相關要求進行命制。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并應當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十條自命題試題命制完成后,落實“五審核”制度確保試題質量。一審為命題教師按照要求對試題進行檢查試做;二審為命題小組長按照要求對試題進行檢查試做;三審為指定專人對試題進行形式審核;四審為指定專人對印刷完畢的全部試卷進行印后檢查;五審為命題教師于考前對考試試題進行終審檢查。試題審核包括內容審核和形式審查。試題內容審核主要對試題內容的政治性、正確性、準確性、規范性和試題結構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對科目代碼、科目名稱、題號、題分和總分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同一科目多套試題命制完成后,落實“三互盲”制度確定考試試題與備用試題。對同一科目的多套試題重新編制保密碼,使用試題保密碼抽選考試試題與備用試題。試題保密碼編制人員與試題內容互盲、試題命制組織人員與試題保密碼編制人員互盲、命題人員與考試試題抽選結果互盲,確保自命題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 命題人員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命題結束后,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含電子文本)等材料須交由主管部門封存至考試結束。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命題人員的選定和試題命制由各學部(學院)負責組織,各學部(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領導為所在單位復試筆試命題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具體要求參照初試執行。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招生考試(含復試)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必須分開存放在試卷保密室。
第二十五條 保密室使用期間要確保相關設備一直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控資料至少保存到考試結束后一年。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試題存放期間要有專人晝夜看管。
第二十六條 試題在啟封、印刷、封裝、分揀、移交、整理過程中,手續要嚴密、清楚、準確無誤,要保證試題的絕對安全。整個工作過程應集中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進行,必須至少有3名工作人員同時在場。工作場所應封閉,謝絕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七條 試題封裝、分揀過程中,落實“二檢驗”制度確保準確無誤。一檢為試卷整理人員在完成單個科目的試卷填入后,對全部裝題信封進行抽檢,確保裝入試題無誤;二檢為全部試題封裝完畢后,對信封考生及考試科目信息進行抽檢,確保信封信息無誤。
第二十八條 試題封裝后使用專用封條進行密封。如需要寄往外地考點,必須按照機要件進行郵寄,或者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送達考點。試卷在啟用前,任何人無權以任何理由拆封,復試試卷只能由監考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考場當眾拆封。
第五章 筆試
第二十九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根據考場情況,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人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監考人員選聘的基本條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正式在職人員。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守則》。
第三十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和草稿紙全部收回。
第三十一條 考試結束后,各學部(學院)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集中統一進行試卷整理、密封試卷的考生個人信息等工作。整個工作過程應至少3人同時在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查閱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將答卷帶出試卷整理場所。
第六章 評卷
第三十二條 評卷一般以原命題小組為基礎,組成評卷小組。評卷小組應按命題時確定的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評閱。評卷小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卷員守則》。
第三十三條 評卷必須采取集中閱卷、封閉式管理的方式。評卷小組必須在學校統一安排的場所,按規定的時間集中評卷。盤錦校區和開發區校區復試筆試評卷工作可選擇在本校區按照學校要求進行。評卷一般應分題到人,流水作業。
第三十四條 評卷應按照試評、制訂評卷細則、評判、復查、登分、統計分析的程序進行。評卷小組隨機抽取試卷按照答案及評分參考進行集體試評,經集體研究掌握統一尺度后形成評卷細則。評卷教師根據評卷細則進行評判。同時評卷小組要組織專人進行復查,糾正錯漏等現象,對復查后的試卷進行成績核算、登錄,對登錄后的成績,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
第三十五條 評卷過程中,遇有疑難問題,應及時報告評卷組長,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評卷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情況,如雷同、筆跡前后不一、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號或其它標記等,初試評卷時應及時報告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復試評卷時應及時報告本學部(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六條 評卷期間要指定專人認真做好答卷的收發、運轉和保管工作。答卷評閱后要當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三十七條 評卷人員名單、評卷時間、地點、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績(學校統一公布前)對外保密。評卷人員不得對外公布評卷情況,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績,不得查閱考生成績,不得將試卷帶出閱卷室,不得翻閱他人評閱或復查的試卷。非評卷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室。所有答卷均應密封評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答卷。
第三十八條 評卷過程中,落實“三查驗”制度確保評閱結果準確無誤。一查為評閱教師對試卷是否漏評、合分是否準確進行檢查、二查為核分組工作人員對試卷是否漏評、合分是否準確進行再次檢查、三查為成績錄入時采用雙組錄入比對和非理性差異對比進行最終檢查。
第三十九條 評卷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對本考試科目考生成績進行統計分析,對試題的題量、題型、難易程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各評卷小組要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研究,寫出書面意見,以便改進今后的命題工作。
第四十條考試成績統一對外公布。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一條 自命題科目答卷(含復試)由主管部門負責保存,紙介質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后3年。
第七章 復試
第四十二條 復試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專業素養、綜合素質、外語能力、思想政治與綜合文化素質等,是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十三條 復試須采取差額形式。對于碩士研究生,合格生源充足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復試比例為120% 至140%;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規模120%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所有滿足本學科(專業)門類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參加復試。
第四十四條 各學部(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單位復試錄取工作細則。須按錄取排序方式確定擬招生計劃,確定進入復試考生名單,確定復試考核內容、評分標準、工作程序,具體辦法按照學校當年相關復試文件執行。各學部(學院)確定的復試錄取工作細則須報學校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公布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學部(學院)在復試前應當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考生學歷(學籍)信息核驗有問題的,須于復試前提交相應材料,無法提供者,不予復試。
第四十六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無需加試。
第四十七條 各學部(學院)要按照不同學科或者研究方向組成面試專家小組,每個面試專家小組不得少于5人,小組成員須現場獨立評分,評分記錄和考生作答情況要交學校集中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動。復試全程須錄音錄像。各學部(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選聘和培訓面試專家小組成員。面試專家及所在面試小組情況對外嚴格保密。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復試過程中須落實“雙查驗、三隨機、四對照”工作機制雙查驗:
復試過程中嚴把入口關,積極運用“人臉識別”或“人證識別”技術,通過雙查驗加強對考生身份的審查核驗。
三隨機:
復試過程中加強規范化管理,通過落實“隨機確定考生復試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復試試題”的三隨機工作機制,確保復試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對照:
復試過程中通過綜合比對考生與“報考庫”、“學籍學歷庫”、“人口信息庫”、“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庫”中信息,嚴防復試“替考”。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在復試的同時采取“函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與綜合文化素質進行考查。所有考生參加復試時須向我校提交《大連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思想政治與綜合文化素質考核表》。對于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將不予錄取。
第五十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特殊類加分政策(一)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現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后,
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 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納入“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錄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三)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四)各學部(學院)可針對有特殊學術專長、具有突出培養潛質、在科研或相關實踐中表現突出者制定考核標準,上報研究生院審議備案,并在網上公布。復試過程中由專家復試組提交說明材料,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組審核同意,可對考生適當加分,最高加分額度為5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
對于初試加分,考生提出申請后,學校將依據教育部下發的符合加分條件考生數據庫進行校驗,對符合條件考生進行加分。
第五十一條 體檢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 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執行。
第八章 調劑
第五十二條 各學部(學院)須按照學校當年相關復試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調劑規則并在復試錄取細則中公布,須確定調劑報名要求、考生進入調劑復試規則、調劑流程等信息。各學部(學院)確定的調劑規則須報學校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公布執行,一經公布不得修改。
第五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調劑報名要求,已經錄取考生不得調劑。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應在同一學科門類范圍內。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應相同。調劑時,統考科目中英語一、英語二可視為相同考試科目,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數學(農)、經濟類聯考綜合能力可視為相同考試科目。
(五)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專業。
(六)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七)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相應專業進入復試的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我校“退役大學生士兵”進入復試要求,并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八)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
第五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進行調劑的流程為:
(一)優先調劑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且進入相關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復試而未被錄取的考生。擬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同時滿足第一志愿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和擬調劑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初試成績要求。
(二)經調劑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規模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可向學校申請再次調劑。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選擇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初試成績達到第一志愿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所在學科門類(類別)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且滿足擬調劑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初試成績要求的考生進行調劑。
(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原則上不進行校外調劑。對于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經二次調劑后合格生源仍不足招生規模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需向學校特殊申請校外調劑。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選擇初試成績達到我校擬調劑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初試成績要求的考生進行調劑。調劑到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考生在本學科(類別)、專業(領域)一志愿復試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錄取。
第九章 錄取
第五十五條 各學部(學院)按照教育部和學校制定的相關規定,根據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招生計劃、排序錄取規則、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擬錄取名單經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審核通過后有效。
第五十六條 原則上非全日制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
第五十七條 定向就業的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碩士研究生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
考生因報考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
第五十九條 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經擬錄取學部(學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至2 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各學部(學院)當年的招生計劃。
第六十條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碩士)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十章 監督與復議
第六十一條 落實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招生章程、復試錄取辦法、招生計劃、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進入復試考生名單(含調劑復試考生)、擬錄取名單(含調劑錄取考生)等信息應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對外公布和公示。其中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
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錄取。
第六十二條 落實巡視和監督制度。成立學校、部院兩級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組。監督檢查須覆蓋招生工作全流程、各環節。
第六十三條 落實責任與責任追究制度。各學部(學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招生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錄取結果負責。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工作人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規或作弊的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四條 落實復議制度。學校有關職能部處及各學部(學院)要及時受理復議申請,復議工作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也可責成各學部(學院)區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復議。
第六十五條 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的碩士生招生考試,應當回避接觸當年考試的試題、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參加當年的碩士生招生考試,不得參加當年的考務工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導師招收名額具體要求按照我校研究生指導教師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學校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招生考試輔導活動,不得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招生考試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第六十八條 各學部(學院)不得以設立獎金等方式違規爭搶研究生生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各類研究生招生有關的政策、具體辦法和工作細則另文制定。
第七十條各學部(學院)可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修訂)》(大工研發〔2019〕4號)廢止。
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2021年3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