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備案)的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向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授予學位,所授學位按類型可分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兩種。
第三條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章 申請資格審查
第四條 申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第五條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博士學位申請人,經導師同意后可提出申請:
1.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科研任務,考核合格,完成博士學位論文。
2.在學期間,必須公開正式發表一定數量、與博士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成果,具體要求見《南京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要求的規定》。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碩士學位申請人,經導師同意后可提出申請:
1.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科研或實踐任務,考試合格,完成碩士學位論文。
2.在學期間,必須公開正式發表一定數量、與碩士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成果,具體要求見《南京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要求的規定》。
第七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課程及成績、科研或實踐情況、發表學術成果和學位論文質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學位申請資格。
第三章 學位論文評審
第八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前須按規定通過預評審和預答辯,具體要求見《南京理工大學博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實施細則》。
第九條學位論文評審前須進行并通過預防學術不端行為在線檢測。
第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采取雙向匿名評審,須聘請本領域內校外博士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的評審專家3名。
第十一條碩士學位論文須聘請本領域內的研究生導師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評審專家2名,其中至少有1名為校外專家且采取雙向匿名評審。專業學位論文評審專家中有1名來自校外相關行業實踐領域。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送審及其評閱書的回收必須在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其中博士學位論文由學校組織送審;碩士學位論文由學校抽取一定比例送審,其余的由所在培養單位組織送審。申請人及其導師不得自行確定評審專家或評審單位,亦不得私自溝通,否則立即中止該申請人的學位申請程序并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應本著公正負責的態度按評閱書所列欄目對學位論文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供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參考。
第十四條評審結論分為“同意答辯”、“修改后答辯”、“修改后重評”和“不同意答辯”,根據不同評審結論對學位論文作出如下相應處理:
1.所有評審結論均為“同意答辯”者,應在導師指導下,根據評審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完善后,方可提出答辯申請。
2.評審結論中有“修改后答辯”者,須在導師指導下,根據評審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后,方可提出答辯申請,博士學位論文原則上修改至少1個月,碩士學位論文原則上修改至少2周。
3.評審結論中若有一份為“修改后重評”者,須在導師指導下,根據評審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后,仍送原專家重評,博士學位論文原則上修改至少3個月,碩士學位論文原則上修改至少1個半月,重評結論中若仍出現“修改后重評”或“不同意答辯”的,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4.評審結論中若有兩份及以上為“修改后重評”或有一份及以上為“不同意答辯”者,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5.學位申請無效者,若再次提出學位申請,須在導師指導下,根據評審意見對學位論文做出重大修改,博士學位論文原則上修改至少1年,碩士學位論文原則上修改至少6個月。修改完成后重新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進行學位論文送審。
6.學位論文修改起始時間以當次送審評閱書全部返回的時間開始計算。
7.評審結論有“修改后答辯”、“修改后重評”或“不同意答辯”的,須填寫《南京理工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修改報告表》。
8.在學位論文評審過程中出現兩次學位申請無效的,原則上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評審中的所有評閱書、修改報告表和申訴材料均需保留,用于學位材料存檔。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六條完成學位論文評審且所有評審結論均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應在6個月內完成學位論文答辯,超過時間未答辯者,需重新辦理學位論文送審。
第十七條答辯委員會受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對申請人進行學術考查,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其施加影響。
第十八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要求。
1. 委員會由5或7名本領域或相近領域的委員組成,委員須為博士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主席由校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博士生導師擔任。
2. 委員會若為5名委員,則委員中至少有2名為校外專家,若為7
委員,則委員至少有3
校外專家。校外專家原則上至少來自兩所不同單位(原則上高校之外的單位不超過一所)。申請人導師若擔任委員,委員會須由7
委員組成。
3. 委員會設秘書1人,秘書具有博士學位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要求。
1.委員會由5名本領域或相近領域的委員組成,委員須為研究生導師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主席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研究生導師擔任。申請人導師不得聘為委員。
2.委員會設秘書1人,秘書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碩士專業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中應有1~2名來自相關行業實踐領域的專家。
第二十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報學位評定分委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提交給答辯委員會的材料。
1.博士(碩士)學位論文。
2.博士(碩士)研究生成績單。
3.博士(碩士)學位申請審定表。
4.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書。
5.博士(碩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6. 博士預評審表和預答辯表。
7.答辯委員會表決票。
其中學位論文、成績單、評閱書、開題報告、預評審表和預答辯表等須在答辯前7天送交給答辯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應以會議進行,其中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提前至少3天對外公示,涉密學位論文除外。
第二十三條答辯工作程序。
1.主席主持答辯會,并宣布答辯會正式開始。
2.答辯秘書對申請人的自然情況、課程學習、科研學術和學位論文等情況作簡要介紹。
3.申請人就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研究手段、實驗過程、結論、本論文的創新等方面進行報告。
4.委員提問和申請人答辯。
5.休會。答辯委員會單獨舉行會議進行評議、給出答辯決議,對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投票表決。
6.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和投票結果。
碩士學位申請人的答辯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博士學位申請人的答辯時間不得少于60分鐘。
答辯會過程情況、評語和決議由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記入學位申請審定表,并經答辯委員會委員簽名。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在答辯中,有權充分闡明自己的學術觀點、理論和實踐意義,有義務認真回答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嚴格把關,公正評審。答辯委員會內部評議情況,參會人員均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答辯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通過論文答辯和是否同意授予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決議應當場向申請人宣讀。
第二十六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在答辯決議中,對是否同意通過答辯的結論必須為下列之一:
1.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博士學位。
2.不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同時同意在一年后至兩年內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
3.不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取消申請人學位申請資格。
4.不同意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但對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標準、且申請人無碩士學位者,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第二十七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在答辯決議中,對是否同意通過答辯的結論必須為下列之一:
1.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2.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同時向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學科推薦申請博士學位。
3.不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同時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申請重新答辯一次。
4.不同意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并建議取消申請人學位申請資格。
第二十八條 答辯委員會對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答辯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將所有材料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備審批學位和歸檔。申請人應根據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
第五章 學位授予審批
第三十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三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在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前,由研究生院聘請本領域內博士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專家進行質量審查,審查結果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參考。
第三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進行逐個審批,對碩士學位授予名單視情況進行逐個或總體審批。
校學位辦公室負責將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名單進行備案,相關材料歸檔并上報學位授予信息。
第三十三條審批通過的申請人需對學位論文進行再次修改完善后存檔。
第三十四條我校具有學籍的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先申請畢業,待學位申請條件滿足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可申請學位,具體要求見《南京理工大學畢業、結業和肄業實施細則》。
第六章 申訴或復議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對所在培養單位作出不受理其學位申請存在異議者,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復審,所在培養單位應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作出復審結果并答復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或復議申請,申訴或復議申請書送交校學位辦公室。
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訴或復議申請的內容,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論通知申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授予學位之日,即為學位證書生效日期。
第三十八條博士學位授予人員的名單由校學位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者,發放博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校學位辦公室核實后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有特殊貢獻的科學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后,可以授予名譽學位。具體程序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同等學力申請博士、碩士學位工作依據《南京理工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 如果學位論文涉及國家秘密需申請涉密,則申請人須遵照《南京理工大學涉密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學位獲得者相關的學位材料分別歸入本人人事檔案和學校檔案館永久留存,學位獲得者應分別向學校檔案館和圖書館提交學位論文。
第四十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錯授學位或發現有學術不端等違反學位授予規定的情況時,應進行復議,必要時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原做出的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四十五條細則未盡事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另作決定。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解釋權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此不符者,依此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