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管理,嚴肅校紀,規范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研究生違法、違規、違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二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條研究生因違法、違規、違紀,被公安、司法機關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學校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被處以治安或刑事拘留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偷竊、詐騙、搶劫、破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傳播、觀看淫穢書刊、畫報、錄像、淫穢光盤、網上反動不健康內容者;有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者;在浴室、廁所等場所行為不軌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侵犯學校或他人知識產權、毀損原程序或數據給學校造成損失,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偽造科研數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七條偽造學籍檔案、學業證明、畢業證書等學籍證明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在校期間發生非婚性行為的或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賣淫、嫖娼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災者,除作經濟賠償外,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尋釁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傷者、打群架為首者,給予記過,直到開除學籍處分。致人傷害者,除給予以上處分外,并承擔相關醫療、營養、損失費用。
蠱惑、縱容他人打架者,故意提供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或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造成一定后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到一定數量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1、曠課累計10節,全校通報批評;
2、曠課累計11至20節,警告;
3、曠課累計21至30節,嚴重警告;
4、曠課累計31至40節,記過;
5、曠課累計41節及以上,留校查看。
擅自離校或離開工作崗位者,按每天曠課4節計算。學校組織的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如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予以退學。
第十三條在考試、考查中違反考場紀律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學校根據其違紀情節,按照本辦法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凡違紀后,認錯態度好,又有悔改表現者,可減輕處分;認錯態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過處分其后又違紀者,要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受到各類處分或校、學院、系(所)通報批評者,不得參加該學年的各類評優、評獎。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學校停發或責令其償還受處分學年度已發放的研究生獎學金和其他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學年,自宣布處分之日算起。學生在留校察者期間,如有顯著悔改表現,可提前停止對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可開除學籍。
第十九條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但其錯誤夠上此處分時,給予記過處分并不準其畢業,作結業處理。離校后在工作崗位上考察一年,學校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同意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對違法、違規、違紀的研究生,要進行教育。給予研究生處分時,應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或保留不同意見。
對學生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給予研究生處分的權限及其程序:
1、給予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系(所)提出研究生違紀情況報告和處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備案后統一編號發文。
2、給予研究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系(所)提出研究生違紀情況報告和處分意見,報研究生院、學生工作部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須報校黨委審批。
3、各院、系在得知研究生違紀事實后,應立即向學生工作部通報,一般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4、各院、系對違紀研究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決定后,應在十天內報學生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港澳臺及外國留學研究生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以前規定若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