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研究生轉專業和轉導師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原則上要求研究生畢業專業與錄取專業一致,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專業。研究生錄取或入學確定導師后,一般不得轉換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因特殊原因,需要轉專業和轉導師的,需要遵守學校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條學校轉專業和轉導師工作,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公開公示制度。
第四條研究生轉專業和轉導師,必須實事求是提出申請理由,研究生所在專業和學院嚴格審查和把關。對于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取消研究生轉專業或轉導師資格。
第五條轉專業和轉導師工作原則上在每年的秋季學期結束時按程序辦理。在轉專業或轉導師獲得批準前,研究生應按要求參加相關培養環節的教學安排,對出現違紀違規者,學校將取消其轉專業或轉導師的資格。
第六條轉專業和轉導師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學校不再受理研究生轉回申請。
第二章轉專業
第七條轉專業規定僅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轉專業一般應在入學考試統考科目相同的學科中進行,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統考科目不同的學科轉專業的,可申請到相近的專業就讀。
第八條研究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因學校學科建設發展需要,研究生導師變更專業的;
(二)因學校學科調整,研究生所在的專業發生變化的;
(三)研究生導師因調動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指導職責,且原專業無法安排其他導師繼續指導的;
(四)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在原錄取專業學習,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五)研究生有休學創業、退役后復學等其它特殊情況,學校按有關程序認為可以轉專業的。
第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基本學制內僅剩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以優秀本科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單獨招生等形式錄取為碩士研究生的;
(四)以碩博連讀、申請-審核制等招生形式錄取為博士研究生的;
(五)錄取為大學生士兵計劃等國家專項計劃的;
(六)跨錄取層次和錄取類型的;
(七)跨專業學位類別的;
(八)同層次研究生學習期間已有轉專業記錄的;
(九)應予退學的;
(十)根據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
(十一)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條研究生轉專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研究生提出申請,填寫《湖南農業大學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
(二)原導師及所在專業、學院簽署審核意見;
(三)擬轉入導師及所在專業、學院簽署審核意見;
(四)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統考科目不同的學科轉專業的,必須參加轉入專業組織的考核,且考核合格,考核范圍包括轉入專業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考核內容可以為參加轉入專業當年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課程考試和專業面試;
(五)經學院審核通過的申請表和考核材料(跨一級學科轉專業)報研究生院;
(六)經研究生院審核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
(七)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審批。
第十一條轉專業的研究生其學習年限按錄取專業入學時間計算;轉專業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要求的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原已修課程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中課程一致的可予以認定、免修;已修課程與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中課程不一致的,不能認定和計算學分。需免修或補修的教學環節,由各學院研究生秘書負責審核,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三章轉導師
第十二條因特殊原因需要轉導師的,可在本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導師,但轉入導師應為具有本專業招生資格的在崗導師。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導師:
(一)原導師退休、調離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
(二)原導師科研項目不足以支持研究生進行科研活動的;
(三)原導師出國一年及以上,且不能有效履行指導職責的;
(四)師生間矛盾難以調和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四條轉導師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研究生提出申請,填寫《湖南農業大學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
(二)原導師及所在學院簽署審核意見,如原導師因特殊原因不簽署意見或不同意,學院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更換導師的決定;
(三)轉入導師及所在學院簽署審核意見;
(四)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學校負責解釋,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咨詢由研究生院負責答復。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原《湖南農業大學研究生轉專業(轉導師)暫行管理規定》(湘農大〔2016〕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