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樹立良好的學術風氣,提高學位論文質量,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根據《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四川理工學院學術道德規范》(川理工科〔2008〕4號)及《四川理工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川理工學位〔2011〕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向我校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條 為檢測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在碩士學位申請工作中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MLC),對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進行檢測。
(一)檢測結果及性質認定
檢測結果主要依據文字復制比進行認定,文字復制比指被檢測論文與非本人學術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數占全文的百分比。
(二)檢測結果處理
1.自檢認定有學術不端行為者由導師或學位分委員會提出修改或延期答辯意見。
2.自檢確認無學術不端行為并填寫《學位論文自檢情況一覽表》者方可進行(TMLC)檢測。
3.檢測結果復制比小于20%(含20%)者,視為檢測通過,可申請參與論文送審。
4.檢測結果復制比大于20%,小于40%者,須由申請人與指導教師商定修改,由校學位辦進行復檢后送審。
5.檢測結果復制比大于40%, 須延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學位申請。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學校可根據《四川理工學院學術道德規范》(川理工科〔2008〕4號)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視責任輕重情況根據《四川理工學院學術道德規范》(川理工科〔2008〕4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二級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對該二級學院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條 二級學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二級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八條 發現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各二級學院應將該學位論文提交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校學位辦,由校學位辦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做進一步的認定。
第九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校內人員應對檢測過程和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及媒體擴散。校學位辦不接受正常檢測之外的論文檢測委托。
第十一條 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