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考試的考風、考紀,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對我校研究生考試違紀的認定及處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考試成績記作“零”,同時在成績單中標注“違紀”:
1.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6.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7.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8. 其它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記作“零”,同時在成績單中標注“作弊”:
1.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 考試開始后,課桌、座位上仍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
4.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5.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6. 找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7.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8.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9.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10. 其它作弊行為。
第三條 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
1.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2. 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
3.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事后查實;
4. 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終止其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考試成績記作“零”,同時在成績單中標注“違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相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 故意損壞考試設施;
5. 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五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它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等,一經查實,學校將宣布證書無效并收回、注銷證書。
第六條 教師或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命題、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相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 泄露試題內容或者泄漏評卷、記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
2. 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3. 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
4. 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5. 在評卷、記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記分差錯;
6. 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分;
7. 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答卷;
8. 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
9. 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10. 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原始考場記錄;
11. 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
12. 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
13. 誣陷、打擊報復考生;
14. 其它違反考試組織、監考、命題、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主要情節等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表中,并將用于考試作弊的工具、試卷及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及時交考務人員或交考生所在院系研究生秘書報研究生教育中心處理。考場記錄表必須由兩名以上的監考人員或巡視人員簽字確認??荚嚬ぷ魅藛T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相關記錄的內容。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表上簽名。
教師在判卷或其它情況下發現的違紀問題,要及時將書面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交研究生教育中心或交考生所在院系研究生秘書報研究生教育中心處理。
第八條 考試違紀、作弊事件由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分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學校監察機關提出復核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各類考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