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等文件的精神,規(guī)范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ǒng)”(簡稱“TMLC”)檢測研究生學位論文以及認定、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學院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共同組織實施。
研究生院負責檢測工作中的技術服務、人員培訓以及全校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抽檢等工作。
各學院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檢測以及論文檢測報告的分析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各學院應指定專人使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ǒng)”。在使用該系統(tǒng)的過程中,各學院及使用人員須對系統(tǒng)用戶名及密碼、相關檢測過程、檢測內(nèi)容、檢測結果等信息嚴格保密,并嚴禁使用該系統(tǒng)對本學院以外或其他不相關的論文進行檢測。
第四條我校擬申請博士、碩士學位的所有學位論文均納入檢測范圍。未按要求參加檢測的學位論文,不得進入送審及答辯程序。
第五條學位申請人提交檢測的學位論文應當是經(jīng)指導教師簽字同意推薦的最終定稿。學位論文電子版采用word和PDF兩種文檔格式,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學號_文獻名稱。
第六條“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ǒng)”只檢測學位論文正文(除封面、參考文獻和后記之外的部分)的內(nèi)容,同時去除本人發(fā)表的文獻。
第七條學位論文應當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ǒng)”開通期間內(nèi)完成檢測。未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進行檢測的,不得參加本次學位論文答辯。
第八條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ǒng)檢測學位論文的總文字復制比。
總文字復制比檢測內(nèi)容包含論文正文以及引文部分(腳注除外)。
第九條學位論文復制比是判斷被檢測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一項重要依據(jù)。
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結合“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tǒng)”的檢測結果,對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條合格的博士學位論文和碩士學位論文,總文字復制比均不得超過20%。
優(yōu)秀學位論文的總文字復制比不得超過10%。
確有特殊情況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議審定。
第十一條對于復制比達標的學位論文,發(fā)現(xiàn)有抄襲、剽竊等情況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經(jīng)認定為合格的學位論文,方可進入送審及答辯程序。
第十三條對于經(jīng)檢測總文字復制比超過40%的學位論文,取消該學位論文作者本次學位申請資格,該學位論文作者須在不少于6個月的期間內(nèi)修改學位論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申請答辯。
對于經(jīng)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不超過40%的不合格學位論文,須由作者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認真修改。修改后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提交研究生院進行復檢。
對于復檢后總文字復制比超出合格比例一個百分點之內(nèi)的學位論文,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簽字同意后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準,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訴,由研究生院組織專家重新認定。
對于復檢不合格的學位論文,須在不少于3個月的期間內(nèi)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申請答辯。
第十四條研究生院在學位論文答辯前隨機抽檢學位論文。對于在抽檢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不合格學位論文,不得進入答辯程序,須在不少于3個月的期間內(nèi)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學位論文、申請答辯。
第十五條經(jīng)檢測合格的學位論文電子版,視為向學校提交的最終定稿,不得改動。如發(fā)現(xiàn)提交的紙質學位論文與經(jīng)檢測合格的學位論文電子版不一致的,未答辯的該學位論文不得進入答辯程序,已答辯的本次答辯成績無效,在不少于3個月的期間內(nèi)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論文、申請答辯;已授予學位的,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撤銷學位。
第十六條對于已通過答辯,但答辯委員會認定需要修改并檢測的學位論文,學位論文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檢測。
經(jīng)檢測合格的,學位論文電子版自動替換;經(jīng)檢測不合格的,學位論文答辯成績無效。
檢測結果的認定參照第十條和第十三條執(zhí)行。
第十七條未嚴格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參照《西南政法大學教學事故和教學管理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答辯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原《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與處理辦法》(西政校發(fā)〔2014〕2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