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充分發揮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的積極性和主導作用,完善研究生課程管理與服務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改進和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的意見》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碩士及博士研究生課程教學。
第三條 研究生教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研究生院為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的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全校研究生教學的宏觀管理、公共課程教學管理,以及各類研究生教學的檢查、監督和質量監控工作。
二級教學單位作為研究生教學的實體單位,負責本單位研究生教學工作:按照培養方案及學校相關規定組織實施課程教學,加強課程建設與管理,開展課程質量評估與監控,改進和提升課程教學質量。
第二章 課程設置
第四條研究生課程體系應充分貫徹培養目標和學位要求,重視系統設計和整體優化。
學術學位研究生課程應以學術創新能力培養為核心,注重學術前沿類、研究方法類課程的開設;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應針對行業領域要求設置,重在研究生職業勝任力的培養,應具有一定的理論性和較強的實用性。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應嚴格按照研究生培養方案設置。培養方案一經確定,課程不得隨意更改,但教學大綱、教學內容、教學方式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科發展及時更新。
第六條研究生課程應制定課程簡介與課程大綱。必修課程由課程責任教授組織任課教師共同制定,選修課程由課程主講教師制定。
第七條研究生課程開班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5人;招生人數不足30人的,不得少于該年級本學科學生人數的三分之一。連續三年均未達到開課人數要求的研究生課程,二級教學單位在重新修訂培養方案時原則上予以取消。
第八條支持和鼓勵二級教學單位開發建設雙語課程、全英文課程、網絡視頻公開課、專業學位教學案例庫等各類研究生課程教學資源,支持和鼓勵二級教學單位跨學科、跨學校及與企事業單位合作開發課程。
第三章 課程教學組織
第九條 研究生院根據研究生培養方案在每一學期結束前,通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向各二級教學單位下達下一學期教學任務。二級教學單位核對無誤后,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填報任課教師。
第十條研究生院根據二級教學單位填報的任課教師,在學期結束前通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向二級教學單位、任課教師下達下一學期《教學任務通知書》。任課教師應根據《教學任務通知書》進行授課準備。
第十一條 研究生任課教師應于每學期開學前一周,通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學期研究生課程表,并按照課程表行課。
第十二條課程表一經排定,原則上不能更改;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須按《西南政法大學調、停課管理辦法》辦理調、停課手續。
第十三條 根據課程性質,任課教師可采取講授、研討、實地調查、現場觀摩、模擬法庭等多種教學形式。根據教學需要,需更換上課地點或外出上課的,須至少提前一天報經二級教學單位、研究生院審批。外出上課總學時超過該門課程三分之一課時的,須提交外出上課安排表,結課后還須提交課程完成情況材料,如現場照片、文字記錄等。
第四章 任課教師選任與職責
第十四條碩士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原則上應從高級職稱教師中選聘。教學效果好但無高級職稱的講師或博士,經學科、二級教學單位推薦,可以在課程責任教授指導下承擔研究生課程教學。
博士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應從正高級職稱教師或具有5年以上碩士研究生課程教齡的優秀副高級職稱教師中選聘。
第十五條校外聘請的課程主講教師,應符合校內主講教師的基本要求;與校內主講教師合作授課的校外兼職教師,一般應具有碩士學位,在職業領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有重要影響的業績。
講授專業學位特色方向課程、職業技能訓練課程的校外實務教師,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級教學單位應提供擬聘校外教師的基本情況表,報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專業課,二級教學單位應選聘有相關實務經驗的教師獨立或者與本院主講教師一起承擔教學任務。
第十七條研究生專業必修課程實施責任教授制度。課程責任教授一般應具有教授職稱,且至少主講過一門專業必修課程,或具有副教授職稱,且主講專業必修課程三年以上。
課程責任教授應由學科推薦,經二級教學單位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報研究生院審批。主持校級研究生課程改革項目且驗收合格的任課教師,應優先推薦。
二級教學單位應為責任教授開展課程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與條件保障。
第十八條 課程責任教授的職責:
(一)全面負責課程的建設規劃,包括課程簡介與教學大綱制定、課程教學方式方法使用、課程教學內容安排、配套教材選用、教學評價等。
(二)負責組建本課程教學團隊、安排課程主講教師、分配教學任務,向二級教學單位申請批準行業專家主講部分課程或參與課程教學;定期組織開展教學研討,注重年輕教師培養。
(三)組織開展教學理念、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價等方面的研究與改革,注重教學成果的總結;規范教學管理,開展教學質量評價。
(四)負責課程網絡平臺建設和維護。
(五)負責處理課程教學過程和考核評價中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職責:
(一)積極配合課程責任教授開展課程教學研究、參與課程教學、提升課程教學質量。
(二)按照課程表確定的時間、教學場所履行教學義務,按時上下課,不得講述與課程無關的內容。
(三)根據學校研究生課程考核相關規定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研究生課程的具體情況,組織開展課程過程考核。
(四)命題、監考、試卷評閱、試卷存檔等其他教學環節的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三分之一以上學生要求更換任課教師的,二級教學單位應在報經研究生院批準后更換任課教師。
被更換的任課教師1年內不得擔任研究生課程教學主講教師。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學分沖抵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應按時上下課,不得遲到、早退、曠課。因故不能參加課程教學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以及假期已滿未續假或續假未準而未參加課程教學的,按曠課處理,并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缺課達到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的,該門課程不計成績。
第二十二條 碩士、博士研究生同堂授課的,考核方式應根據各自課程屬性分別單獨考核。選修其他學科必修課程作為本學科選修課程的,應按選修課程單獨考核。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研究生課程期末考試的,原則上應于開考前一周向研究生院申請緩考。無故缺考的,應重修缺考課程。
第二十四條同等學力或跨學科考取的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應補修本學科學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博士研究生應補修本學科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具體補修課程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學習與考核形式由學科、二級教學單位自行安排,不計學分。
第二十五條 經學校同意赴境內外高校參加國家公派、校際交流、交換項目,或經二級教學單位、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及研究生院批準自行聯系赴境內外高校交流學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外研究生培養單位修讀的課程學分沖抵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課程學分應以相近或相關課程進行沖抵。課程是否相近或相關由二級教學單位初審,研究生院審定。若無可以沖抵的相近或相關課程,應重修該門課程,或通過自主學習通過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
(二)因交流學習時間與學校安排的集中實習時間沖突無法參加集中實習的研究生,可申請分散實習。
第二十六條 交流生應當在返校后一個月內填寫《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校外交流學習學分沖抵認定申請表》,連同成績單原件、翻譯件(須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簽章)經導師及所在二級教學單位審核同意后,交研究生院審核認定。
第六章 成績管理
第二十七條任課教師應在課程考試結束后,下一學期開學前按要求完成評分、登分、試卷存檔工作。
任課教師在評分時,應按學校研究生課程成績評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分,確保客觀公正。同年級同專業研究生分為不同教學班行課的,教研室應組織集中閱卷,若因客觀原因無法實行集中閱卷的,各閱卷教師應統一評分尺度。
任課教師在評分結束后應將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并將紙質成績單、課程考試試卷(包括隨堂測驗、考核論文等)交二級教學單位,如無特殊情況,經研究生院批準,試卷可在研究生畢業兩年后銷毀。
第二十八條 二級教學單位須于每學期第二周以前將各門課程考試的紙質成績單原件匯總統一交送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對課程期末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所在的二級教學單位申請成績復查。
成績復查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統、漏登、誤登及分數統計錯誤;對于答題評分寬嚴等問題,不屬查核更正范圍。
經二級教學單位復查成績確實存在差異的,報研究生院審核、更正成績。
第三十條 研究生畢業后,研究生院統一將成績單報送學校檔案館存檔,已畢業研究生成績單由學校檔案館提供。在校研究生通過研究生成績自助打印終端自行打印。
第七章 課程教學檢查與評教
第三十一條學校施行研究生課程教學督導制度,由學校教學督導專家委員會和研究生院進行教學檢查,不定期巡視、督查教師與研究生的到課情況、課堂教學紀律等。
第三十二條二級教學單位實施研究生課程聽課制度:
(一)二級教學單位應組織分管教學副院長、學科帶頭人、課程責任教授等教學與管理人員對本院開設的研究生課程進行聽課與看課,聽課課程門數不得少于本院該學期開設課程門數的30%,看課應實現全覆蓋。
二級教學單位每學期應當就本院研究生課程教學情況進行總結與研究,并對課程教學質量進行評估。
(二)聽課人員每次聽課應做好聽課記錄。如發現教師在教學方式、教學內容、教學秩序、成績評定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二級教學單位應約談教師予以整改,并將其作為教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二級教學單位應于學期結束前將聽課、看課情況書面報研究生院審查。
(四)研究生院不定期對二級教學單位聽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查閱聽課、看課記錄等相關材料,檢查結果作為二級教學單位年度考核依據。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應于每門課程結束后,通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評教平臺,對任課教師授課情況進行客觀評價。
對于評教結果較差的課程,二級教學單位應約談任課教師予以整改,并作為教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以往規定與本規程不符的,以本規程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規程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程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課堂教學考勤辦法(試行)》(西政研發〔2007〕8號)、《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課程緩考暫行規定》(西政研發〔2007〕3號)、原《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程》(西政校發〔2002〕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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