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等交到考試指定地點者;
2.發現本人考試桌面有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監考教師報告者;
3.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試卷下或課桌內等處;
4.其他考試違紀的行為。
二、考試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正在抄襲事先準備好的文字、公式、筆記或書籍;
2.在考場內相互傳遞紙條、試卷或交流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
三、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采用抄襲或拷貝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
2.竊取考題,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試卷者,未造成嚴重后果;
3.故意隱瞞事實,阻礙監(巡)考老師正常公務。
四、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4.因個人舞弊造成集體重考。
5.其他考試作弊行為,根據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