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前應聘請與論文相關學科的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評閱。對屬于跨學科的博士學位論文,必須聘請所涉及的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評審。論文評閱人應該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該學科領域內學術造詣較深,并在近幾年內有科研成果的專家。
二、論文評閱人為5-7人,其中最多只能聘請1位校內專家。要注意擴大校外評閱專家的范圍,同一單位的評閱專家不能超過2人,并且在長春市聘請的評閱專家最多不能超過3人。應盡可能聘請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擔任論文評閱人,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占評閱人總數的2/3以上(含2/3)。指導教師不能做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意見至少要收回5份,所有收回的評閱意見均為有效評閱。
三、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論文評閱人對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的最后評閱意見分為:
A.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B.建議修改后進行論文答辯;
C.論文需要做較大修改,本次不宜進行答辯;
D.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不同意進行論文答辯。
四、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安排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事宜,學位申請者本人不能參與論文評審過程中的任何環節。評閱專家名單須由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主席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進行論文評閱。各單位應確保論文評閱人有不少于1個月的評閱論文時間。
五、專家評閱意見處理辦法:
1.若返回的評閱意見均為“A”,則可以進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2.若返回的評閱意見中有“B”的,學位申請人需對評閱人提出的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回復。回復意見經指導教師簽字后連同學位論文以及專家評閱意見一并送交到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可召開會議,也可成立由3位或3位以上委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審定。審定內容主要包括:
(1)論文需要進行修改的程度以及修改論文所需時間;
(2)修改后的論文是否需要聘請提出修改意見的專家進行復評或者全部重新進行評審。
審定意見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主席簽字同意后與學位申請人的回復意見一并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修改后的申請學位論文須送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3. 若返回的評閱意見中有一份為“C”的,學位申請人應對申請學位論文進行修改,修改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月。論文修改完成后應聘請提出修改意見的專家進行復評。復評通過方可進行論文答辯。若有兩份或兩份以上評閱意見為“C”的,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學位申請人應修改論文,修改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
4. 若返回的評閱意見中有“D”的,則本次答辯申請無效。學位申請人應修改論文,修改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
5.聘請提出修改意見的專家進行復評時,學位申請人應同時提供評閱專家的原評閱意見以及對申請學位論文的修改情況說明。
6. 若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對評閱專家給出的“C”或“D”的評閱意見有異議,可提出申辯理由,書面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科)應召開會議進行審定,審定通過并由主席簽字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另外聘請兩位專家進行“雙盲”評審。若兩位專家的評閱意見均為“A”,方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六、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上半年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博士研究生開始執行。
七、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