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校畢業研究生就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重慶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畢業研究生系指按照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重慶理工大學學籍并取得畢業資格的研究生。
第三條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要緊緊圍繞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大局,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轉變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觀念,按照平等、競爭、自愿、誠實、信用和擇優推薦的原則,建立市場導向、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努力實現畢業研究生充分就業。
第四條畢業研究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鼓勵畢業研究生到西部地區、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和基層工作;鼓勵畢業研究生到國有大中型企業、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工作;鼓勵畢業研究生自主創業。
第五條畢業研究生應認真完成學業,全面提高素質;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就業指導活動,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增強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主動就業;應認真如實填寫畢業研究生就業推薦表,按有關要求簽定就業協議書,誠實守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研究生處是學校研究生就業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國家和重慶市關于研究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訂學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實施細則。
(二)負責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畢業研究生生源情況。
(三)收集和發布需求信息,組織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研究生的推薦工作。
(四)編制學校畢業研究生就業方案。
(五)組織開展研究生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六)負責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統籌安排全校畢業研究生的就業派遣工作,處理畢業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八)負責畢業研究生檔案材料的歸檔、寄檔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學院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就業工作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本學院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具體安排。
(二)開展畢業研究生的推薦工作。
(三)統計本學院畢業研究生生源情況。
(四)收集發布需求信息,組織畢業研究生參加供需見面活動。
(五)具體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六)參與派遣畢業研究生,協助研究生處處理有關遺留問題。
第三章就業指導
第八條畢業研究生就業指導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畢業研究生了解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保障畢業研究生順利就業的有效手段。
第九條畢業研究生就業指導重點進行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教育,突出創業指導和就業政策的宣傳。指導可采用授課、報告、講座、咨詢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畢業研究生就業指導要與畢業教育相結合,教育畢業研究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系,自覺服從國家需要,走與實踐相結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章就業計劃
第十一條畢業研究生推薦表一式五份,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并嚴格執行一人一號制,不得復印、翻印、涂改或轉讓。
第十二條畢業研究生可以在各種形式的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中落實就業單位,可通過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實就業單位,也可通過自薦形式落實就業單位。
第十三條就業協議簽訂程序一般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畢業研究生如實填寫基本情況;
(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畢業研究生簽字;填寫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三)研究生所在學院加蓋公章;
(四)研究生處加蓋公章;
(五)協議書經研究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后生效,研究生、用人單位、所在學院、學校各持一份。
第十四條就業協議書是學校編制就業方案的依據。就業協議書簽訂后,簽約三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不得隨意違約。畢業研究生確因特殊原因需違約的,需事先征得學校同意,與原單位解除協議并取得解除協議的書面證明后,方可領取新的空白協議書。
第十五條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每年分為冬季(12月)和夏季(6月)兩次上報有關管理部門。冬季派遣的畢業研究生應在11月30日以前將協議書交到研究生處;夏季派遣的畢業研究生應在5月30日以前將協議書交到研究生處。
第五章派遣
第十六條畢業研究生應持“離校手續單”,辦完離校手續后方可領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報到證》一式兩聯,畢業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紅聯到用人單位報到,白聯由學校裝入畢業研究生檔案。
第十七條畢業研究生應憑《報到證》及時到用人單位報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到的,應征得用人單位同意,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或單位不同意延期報到而擅自延期,造成單位退回的,由畢業研究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畢業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改派的,應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前由畢業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審核批準,同時需學校審批并出示原簽約單位解除協議的退函和擬接受單位的接收函后,方可辦理相關改派手續;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后原則上不再辦理改派手續。
第十九條非定向培養和自籌經費培養的研究生,面向全國就業;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委托培養單位就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委培、定向單位就業的畢業研究生,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原委培定向單位書面同意和學校批準后,方可領取就業協議書,與其它招聘接收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必須回部隊工作。如要求到地方就業,須經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和原部隊報總政治部同意后,列入地方就業方案。
第二十一條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或工作需在畢業前(當年5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經批準后學校將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畢業研究生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進行,并在畢業研究生派遣后兩周內以機要方式將檔案轉寄相關地址。
第二十三條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研究生,其戶口、檔案等應按相關規定遷回家庭所在地的相關部門管理或托管在就業服務部門、人才服務中心。需辦理托管的,應完善相關接收手續并簽定協議。
第二十四條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研究生,檔案、戶口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或當地人才服務中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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