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MPA研究生教育特點和要求,保證和提高MPA研究生培養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是指為MPA研究生授課的所有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一般應具有副教授或博士學位。
第二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由MPA教育中心根據《海南大學公共管理碩士(MPA)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選聘任課教師,并負責與任課教師溝通工作。
第三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接受選聘后,MPA教育中心發給教學任務書以及相關的授課須知。MPA研究生任課教師應根據MPA研究生教育的特點制定相關的課程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編寫教案以及設計課件,并交MPA教育中心存檔。為保證MPA研究生積極參與課堂教學活動,任課教師應提交MPA研究生每門課程的課堂討論情況記錄以及作業批改記錄。
第四條案例教學是MPA教學基本方法和必要環節,MPA課程須有一定的案例教學環節。MPA研究生任課教師應根據所授課程的具體情況編寫相關案例,開展教學活動,并提供每門課程的案例討論記錄。
第五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須告知研究生教學要求、考試要求、作業要求以及課堂紀律。
第六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應在任課期間堅持課堂考勤,監督學生簽到情況,詳細記錄學生缺課情況,并交MPA教育中心。
第七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不應隨意變更上課地點、時間。因特殊情況須變更上課地點、時間,應提前告知MPA教育中心,經MPA教育中心同意,可變更上課地點、時間。
第八條MPA研究生任課教師應負責所授課程考試的出題、閱卷、監考以及成績評定。考試試題應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發揮研究生的獨立思考能力。考卷、考試成績、考勤記錄等相關資料在考試結束完一周內送MPA教育中心。
第九條MPA教育中心不定期對任課教師的教學情況進行聽課、檢查,聽取研究生對課程以及任課教師的意見或建議,并且在每學期期末發放“教師測評表”,讓學生對任課教師進行課程教學測評,教學效果測評優秀率超過85%(含)的課程,對任課教師予以1000元的獎勵;與此相應,連續兩輪測評排名均為最后且學生反映意見強烈的課程,即自動取消授課教師的任課資格。如果是選修課,則需要重新申請開設不同的選修課程。
第十條對于教學效果差、教學態度不好的任課教師將不再選聘為MPA教育中心任課教師。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MPA教育中心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