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員發表學術論文的要求,提高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申請我校博士、碩士學位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提及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的論文必須研究生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且湖南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含導師)。學術論文必須與其學位論文相關且均不包含增刊。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送審前,在學期間發表與博士學位論文研究內容相關的學術論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文學、歷史學、哲學學科
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公布的重點期刊上;
(二)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學科
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公布的重點學術期刊上;或在SCI、EI、SSCI、A&HCI檢索源期刊的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并被收錄。
(三)理學學科
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SCI檢索源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發表在國際學術期刊上并被SCI收錄;或者在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并至少被SCI檢索1篇;或者在本學科SCI分區為2區及以上的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并被SCI收錄。
(四)工學學科
至少有1篇發表在本學科SCI分區為3區及以上國際學術期刊上;或者在本學科領域的重點期刊或有代表性的CSCD核心庫期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其中重點期刊至少1篇。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免除“雙盲”評審:
(一)理學學科的博士研究生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區為2區及以上的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
(二)工學學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SCI分區為3區及以上的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2篇。
(三)文學、歷史學、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學科博士研究生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并被SCI、SSCI收錄論文不少于2篇;或者在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上公布的重點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3篇。
第五條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在答辯前須在北大核心、CSCD、CSSCI來源期刊或更高層次期刊上發表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1篇(含錄用通知)。
第六條專業學位及高校教師碩士不作發表論文要求,但學位論文要求進行雙盲評閱。
第七條以同等學力方式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在答辯前至少應有1篇以第一作者(或本人為第二作者且其導師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正式出版的國際會議論文集或省級及以上報刊理論版上發表的與其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
第八條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的論文以在期刊正式發表的論文為準,以錄用通知書形式確認的論文不超過1篇(正式發表以后方能取得學位證書)。發表在高等學校學報上的論文不超過1篇。
第九條各檢索源期刊以研究生入學當年公布的收錄期刊目錄為準,學習期間如遇期刊調整,被調入和調出的期刊均為有效。
第十條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工作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以上科研成果獎(排名前1/2,署名湖南大學)1項,或獲得國內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2,署名湖南大學)1項,可視為在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公布的重點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獲得國外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2,署名湖南大學)1項,可視為在被SCI收錄的國際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并被收錄。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1項,可視為在本學科領域CSCD或CSSCI核心庫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
第十一條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的學術論文相當于在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公布的重點學術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收錄、《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收錄、《新華文摘》論點摘要收錄,相當于在本學科領域有代表性的CSSCI核心庫期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在被SCI、SSCI、EI收錄的國際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視為在湖南大學學術委員會公布的重點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被ISTP收錄的國際會議論文視為在CSCD或CSSCI核心庫期刊上發表1篇論文。《人民日報》、《經濟日報》、《光明日報》和《中國日報》理論版(理論周刊)發表的學術論文視為CSSCI或CSCD。
第十二條各培養單位可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制定不低于學校基本要求的管理規定,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實施。
第十三條博士留學生若通過研究生院申請盲評和免盲評閱,與本校本國學生要求一致。對于申請由學院送審的博士留學生,理工科要求有1篇SCI,人文社會學科要求有1篇重點。
第十四條本規定從2012級博士、碩士研究生開始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湖南大學關于博士、碩士學位申請人員發表論文的規定》(湖大研字[2010]30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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