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辦公室有關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為規范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過程,提高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專業學位是具有職業背景的一種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置。本細則適用于本校在職人員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各學院根據培養方案制定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計劃,并負責落實。相應學院還應指定一名研究生工作秘書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學管理。研究生院專業學位辦公室負責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宣傳、招生、培養與管理等工作。涉及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協調合作,確保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育質量。
第二章 招生與錄取
第四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錄取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毋濫。
第五條 招生和錄取方法以國務院學位辦公室當年的規定為準,學校根據規定制定相應的招生和錄取辦法(請參考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流程圖)。招收對象、報名條件和時間等以當年的招生簡章為準。
第六條 各學院應切實加強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與錄取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教育部的各項有關規定,堅決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對違反錄取規定,弄虛作假和嚴重失職者,報上級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取得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資格的新生必須持《華南理工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照所附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新生報到須知的規定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新生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研究生院請假,經批準后方可緩期報到。請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辦理完報到須知規定的手續后,到所在學院注冊,取得學籍。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資格復查。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書面請假,請假兩周內由所在學院審批,超過兩周由研究生院審批,經批準后方可緩期注冊。無正當事由、未經批準超過兩周時間未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各學院應在開學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將專業學位研究生注冊情況向研究生院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齊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不予注冊。
第四章 紀律與考勤管理
第十三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要自覺遵守學校紀律和相關規范,愛護公共財物,嚴格要求自己,展現良好的道德規范。
第十四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必須按時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更不能隨意缺課。專業學位研究生班要建立聽課考勤制度,由班委組織考勤,并將考勤結果報學院備案,研究生院不定期對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專業學位研究生進入課室上課,必須關掉手機、傳呼機等一切通訊工具。專業學位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以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
第十五條 對專業學位研究生在上課時間內請假應嚴格控制。請事假的時間為四天以下者,須持有關證明和本人書面申請,征得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同意并交所在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請事假的時間為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須持有關證明和本人書面申請,征得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同意并交所在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因病請假必須持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向班主任及任課教師提交書面請假報告,并交所在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因公出差不能聽課者,由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其書面請假報告上簽署意見,且附上原單位有關證明和領導意見并交所在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凡請假缺課超過所學課程實際學時數的1/3者,不得參加所學課程考試,必須重修(重修申請程序請參見“重修業務流程”中相關規定)。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可以申請休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須休學:
(一)在一學期內請假或入醫院治療累計缺課時間達15天以上的;
(二)已懷孕6個月以上的;
(三)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為嚴重傳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結核等)的;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斷學業者。
第十七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學期。特殊情況經同意可繼續休學,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休學,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休學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簽署的意見),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批準。
(二)應當休學而不辦理休學手續者,由學院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批準。
第十九條 休學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休學期滿一周前提出復學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專業學位研究生,申請復學時還須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證明,并經我校醫院復查合格,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導師、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休學期間,如發現有嚴重違法亂紀、不宜繼續培養者,經學校批準,取消其復學資格,予以退學或做出其它相應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二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兩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二)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專業學位研究生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重修仍不及格的;
(五)經過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者,或學位論文工作明顯表現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三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退學,由本人申請或導師、學院提出書面報告,經研究生院審查后,由校長會議決定。對退學的專業學位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退學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應當在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周之內辦好離校手續并離開學校。
第七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五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要求,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通過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德、體合格,但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的專業學位研究生經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向學校申請補答辯一次。補答辯通過者,在經過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學校頒發學位證書;補答辯仍未通過者,以后不得再補答辯。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位證書;已發的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八條結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所在單位開具證明,經本人申請,經研究生院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延長學習期限
第二十九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學制為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學業者,可適當延長學習期限。延長學習期限后,專業學位研究生從入學到獲得碩士學位的期限(含休學)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條專業學位研究生要求延長學習期限,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同意,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延長時間不計學制。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于表現優秀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校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表彰和獎勵,采用方式有:表揚(口頭和通報),發給證書、獎勵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三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校給予與其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三十四條專業學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有嚴重作弊行為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條學校在對專業學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專業學位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處分和報批程序: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學院黨政領導審查決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歸檔。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完成學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領導逐級審核后,須由學校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專業學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達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一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廣東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專業學位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 對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章 申請專業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十四條專業學位論文評審、答辯工作按《華南理工大學關于研究生申請學位的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發布的《華南理工大學關于專業學位研究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