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研究生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建立良好的考風和學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考生必須在考試前查清自己所在的考場,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主考和監考教師不得擅自在考場名單上添加考生姓名。
第三條考生必須攜帶本人在該次考試中所規定的證件(如準考證、學生證、身份證),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把證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備檢查。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調換座位,監考教師可根據考場情況調整考試座位。監考教師在考試前10分鐘開始核對名單,檢查證件。對未帶證件的和非本考場的學生,應令其立即退出考場。
第四條考生只準攜帶筆、尺、橡皮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和開卷考試中教師允許使用的書籍、參考資料參加考試。一律不得將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等)帶入考場。考試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物品;開卷考試時,不準借用別人的書本、筆記等;按規定可以使用計算器的考試不得使用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如文曲星、快譯通等)。
第五條考試開始15分鐘后考生不準再進入考場,該門課程以曠考論處。開考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場。考試中,嚴禁考生自帶草稿紙;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離場,然后又返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
第六條考生進入考場后,須檢查座位周圍(包括桌椅、墻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字跡,如寫有相關字跡,應及時報告監考教師,未及時報告者,一經發現以作弊論處。
第七條嚴禁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請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試者均按作弊論處。
第八條考生在考試過程中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獨立完成答卷;不準交頭接耳,東張西望,互相暗示,對于上述行為,監考教師有權予以警告,被警告兩次仍不改正者應視為作弊;不準偷看、抄襲、夾帶、傳遞信息、交換答卷和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弊行為。如有違紀作弊現象,監考教師應立即取消該考生繼續考試的資格,該生的該課成績記為“0”。監考教師應在《深圳大學研究生考試考場記錄表》上如實登記作弊情況,并于考試結束后立即將有關材料(試卷、作弊證據等)報考務辦公室。作弊考生由學校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考生除按試卷要求進行解答外,不得在試卷上作其他任何標記,否則試卷作廢。
第十條除有特殊要求外,考生答題一律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無效。
第十一條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答卷,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按監考教師規定的方式交卷。交卷過程中,應保持安靜,不得與他人交談或翻閱他人試卷。收卷完畢,經監考教師檢查同意后,考生方可離開考場。試卷若被帶出考場不得再送回補交。考試中發現有不交卷而謊稱試卷已交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第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研究生平時測驗、期中考試、期末考試以及其他各種考試。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