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41號令)《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號)《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北京理工大學第13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的對象為當年已報到入學的所有研究生新生(含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往年被批準保留入學資格并于當年重新入學的研究生新生。
第三條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浫∈掷m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是否通過教育部組織的招考方式錄??;
(2)是否達到錄取分數政策要求;
(3)是否按照要求在復試錄取環節進行公示;
?。?)是否辦理錄取手續,并發放錄取通知書;(5)是否簽訂定向就業協議(非定向學生除外);
?。?)是否通過政審。
?。ǘ┍救饲闆r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1) 本人身份及相關證明是否真實有效。尤其對于檔案轉入學校但戶口不轉入學校的研究生新生,更應嚴格檢查研究生新生本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真實、有效且與錄取數據、學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2) 檔案是否已到學校(定向就業學生除外);
(3) 政審結果與檔案記錄是否一致。
?。ㄈ?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學科專業或者學科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體檢復查在校醫院和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進行。具體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執行。
(四) 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ㄎ澹?前置學歷復查:
(1)應屆本科畢業生錄取為碩士生的,應已完成本科學業,取得本科畢業證書;
?。?)通過推薦免試錄取的碩士生、本直博生,應已完成本科學業,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大四課程成績無不及格科目、畢業設計成績達到“良”及以上;
?。?)應屆畢業碩士生錄取為博士生的,應已完成碩士生學業,取得碩士學位證書、碩士畢業證書;
?。?)碩博連讀研究生應審查碩士階段成績并符合相應的條件。
第四條學院(培養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學院(培養單位)應成立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小組,組長由主管研究生培養工作、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全面負責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制定具體方案,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第五條校醫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及有關部門負責對第三條第三款有關研究生新生身心健康的復查,并及時將復查結果反饋各學院(培養單位)。
學院(培養單位)應積極配合校醫院、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做好組織工作。
第六條對于在復查工作發現的異常情況,學院(培養單位)應及時全面調查取證,并與相關當事人及時溝通,經學院(培養單位)黨政聯席會研究討論后,將初步處理意見書面報送研究生院。
第七條研究生新生入學資格復查是一項政策性、紀律性極強的工作,學院(培養單位)及相關單位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避免疏漏。所有參與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的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應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新生復查工作的重要性,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在復查工作中,因重視不夠、組織不力、工作不認真、檢查不到位致使冒名頂替、弄虛作假、資格不符的研究生未被發現,甚至庇護舞弊考生的,一經查出,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八條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結果相關情況處理
(一) 對冒名頂替、弄虛作假、資格不符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學籍處理并將其真實身份上報有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診斷,校醫院復核,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申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ㄈ?復查結束后,根據校醫院身體復查報告,對患有短期內不能治愈的疾病以及其他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中有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