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 41 號令,2017年2月4日發布)和《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學校132號令,2017年8月29日發布)的相關條款和規定,結合研究生教育教學的特點及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課程考核
第二條研究生應按照培養方案和個人培養計劃完成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將真實、完整地記入研究生成績單,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三條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研究生課程考核可采取筆試(閉卷或開卷)、撰寫論文等形式進行。考核形式要明確寫入該課程的教學大綱中。
研究生應遵照相關規定和要求積極參加課程教學活動。授課教師可以對其課堂表現進行考核,并納入課程成績。
科研實驗、創新創業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可采用考查進行考核。
第四條考試時間
課程考試應安排在課程教學結束后3周內進行。教學運行與考務中心負責全校公共課考試安排;開課學院負責專業課的考試安排。研究生院及考務中心在考試1周前通過各自網站發布考試的時間、地點等信息。考試1周前學院將專業課考試信息分別上報教學運行與考務中心及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條考試紀律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課程考試,自覺遵守《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考試管理規定》。研究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記為“0”分,備注“違紀”,并依據《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北京理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中相關規定給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曠課
研究生在課程學習期間,缺勤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四分之一,授課教師可以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課程成績記為“0”分,備注“曠課”,并依據《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及《北京理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給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退課和曠考
研究生在學習過程中因科研需要出差或出國、生病等原因導致出勤不夠;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等,應在課程考試前一周申請退課。
未按規定申請退課、申請退課未獲批準而擅自缺考的按曠考處理,該門課程成績記為“0”分。
第八條重修
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課程性質為“必修”的課程必須重新學習;選修課一般應重新學習;經導師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選修課程。重新學習的課程需要重新選課,考核成績如實記錄。
第九條免修
按照學校相關免修規定,研究生公共必修課程如符合免修條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導師同意,學院主管批準,可以申請免修。對于已獲準免修的課程,不需要再參加選課和考核,成績統一記為“85”,備注“免修”,獲得相應學分。免修審批的材料由學院組織存檔,存期8年。
第二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條成績評定方式
研究生課程以百分制方式記錄課程成績。成績6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一條平均學分績點
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為研究生學習質量的參考標準。平均學分績點(GPA)=∑(課程績點×學分)/∑學分
課程績點計算辦法有以下幾種,分別是:
計算方法一:
課程績點=百分制成績×4/100
計算方法二:
百分制成績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59以下 |
課程績點 | 4 | 3 | 2 | 1 | 0 |
計算方法三:
百分制成績 | 課程績點 | 百分制成績 | 課程績點 |
90~100 | 4 | 68~71 | 2 |
85~89 | 3.7 | 66~67 | 1.7 |
82~84 | 3.3 | 64~65 | 1.5 |
78~81 | 3 | 60~63 | 1 |
75~77 | 2.7 | 59以下 | 0 |
72~74 | 2.3 |
成績記錄為曠考、違紀、通過、不通過均不參與平均學分績點(GPA)計算。同一課程每次考核成績均計入平均學分績點。
第十二條成績評定
授課教師可根據課程的具體特點,對平時成績(實驗報告、文獻閱讀、課堂討論、期中考試、作業、考勤等)和期末成績進行綜合評定。授課教師要合理控制考核難度,應使學生成績符合正態分布。
第十三條成績錄入
授課教師應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前,將上一學期課程考試成績錄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打印紙版成績單并簽字,一式三份,一份自行備案,兩份交學院。課程成績一經提交,則授課教師不再有修改成績的權限。
研究生所有的課程成績,全部真實地記錄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中,電子檔案由研究生院質量辦負責存檔。
第十四條成績保存
學院每學期第三周(按校歷)前,將上一學期各門課程成績單匯總編目,打印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學院存檔一份,上交研究生院存檔一份。存期8年。
學院在研究生辦理離校手續時,按規定將《研究生課程成績單》送交學生檔案室和學校檔案館。
第十五條成績查詢
研究生登錄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查詢課程成績。對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研究生在管理系統中對課程進行評價后方可查詢成績。
第十六條成績核查及更正
研究生如對課程成績有異議,可在每學期第2-4周,向開課學院提出核查成績的書面申請。
由授課教師復查試卷。復查僅限于漏判、成績累計、登分環節,不重新閱卷。超過規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經復查,確系成績有誤,由授課教師提出書面修改申請,經學院研究生教學院長審核同意后,由授課教師在存檔成績單上修改并簽字;同時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請,修改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內的成績。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核查申請者,視為對成績無異議。
第十七條成績單打印
研究生打印成績單(每人限打十份),用于研究生就業、申請落戶、各類考試或本人留存等。在學期間,可到自助打印機完成打印。學籍已不在校的研究生,需由學生檔案館打印。
第十八條試題、試卷保管
研究生課程考試試題、試卷由授課教師統一保存,保存期為3年。
第三章 培養環節考核
第十九條按照培養方案,培養環節包括必修環節、開題(含文獻綜述)和中期檢查。只有學籍狀態為“注冊”的研究生,才能參加培養環節的考核。
第二十條學院應組織導師和研究生,在培養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培養環節考核,并將完成情況上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一條學院應在必修環節、開題(含文獻綜述)和中期檢查結束后,將需要導師或學院審查審核、含有評審意見和評審簽名的材料,保留完整的紙質檔案,存期8年。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中的電子檔案由研究生院質量辦負責存檔。
第二十三條培養環節考核不通過者,應重新參加相關環節考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選課、考核及成績管理辦法》(研函[2014]3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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