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教育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民族大學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碩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新錄取的研究生(以下簡稱“新生"),持《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其他相關材料,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培養學院、系、研究院、研究中心(以下統一簡稱“培養單位")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不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一般需持當地證明)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報到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 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 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研究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將立即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新生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一) 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需請假1個月以上的;
(二) 學校在入學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三)其他正當理由必須保留入學資格的。
保留入學資格由新生本人申請,如是因病須附二級甲等以上
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經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如本人在報到之日起兩周內不提出申請,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以下簡稱“在校生")待遇。
如新生已到校,自接到批準保留入學資格的通知后1周內應完成離校手續,無故不辦理或拖延辦理離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于下一學年新生開學前兩周內提交恢復入學資格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批準后,準予其按當年入學新生同等程序辦理入學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恢復入學資格手續,或恢復入學資格申請未獲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再予以保留。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要報考其他高校,必須先向學校申請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在校生應當按規定日期到校,持《研究生證》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注冊手續。
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向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予以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研究生應當參加《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科學研究、學術活動、社會實踐等培養環節。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應當請假。有關請假事項,按《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請假制度》執行。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研究生必須參加《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培養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嚴格遵守考核紀律,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課程的免修、緩考、補考與重修按《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下列條件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廂。
(二) 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
(三) 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第十一條學校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參加學術交流與科研活動、社會實踐等活動。研究生參加上述活動和發表論文等列入研究生培養環節,根據《研究生培養方案》計算學分。
第十二條研究生因辦理緩考或課程考試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該門課程考試時補考。如補考合格,成績按60分記,并注明“補考成績",取得學分。補考不及格,不能獲得該課程學分。研究生因辦理緩考或課程考試不及格可申請重修,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開課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并報研究生院備案。重修課程成績按重修后的實際分數登記,并注明“重修成績”。
第十三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其中,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四條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將予以記錄。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學校積極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客觀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根據學校對學術不端處理的相關規定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轉專業、轉導師與轉學
第十六條研究生如因學校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專業的,以及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應由研究生本人申請,轉出、轉入專業所在培養單位均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
定向研究生申請轉專業還須持定向單位書面同意證明。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除學校學科調整外的跨一級學科的;
(三) 碩博連讀的;
(四) 正在休學的;
(五) 處于畢業學年及延長的修業年限階段的;
(六) 已轉專業的;
七 應予退學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八條研究生因特殊情況可以在本專業內轉導師。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導師雙方同意,培養單位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后,可辦理轉導師手續。
第十九條研究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和擬轉入學校分別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且本校也無其他導師接任,或者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顧的情
第二十條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跨學科門類的;
四 通過加分等特殊的招生政策及專項招生計劃錄取的;(五)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六)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本校、現專業的;
(七)正在休學期間或應予退學的;
(八)處于畢業學年及延長的修業年限階段的;
(九)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其學制年限(2一3年)加2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其學制年限(3一4年)加3年。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當個人事由需暫時中斷學業者,可申請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一)由于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學習,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確需治療休養,且在短期內可以治愈者;
二)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者;
三 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進行學業,導師和培養單位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繼續休學,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研究生申請休學,本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因病申請者須提供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導師和培養單位認為應當休學的情況,由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明確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批。定向研究生申請休學,還需其定向單位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學校支持研究生休學創業。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其最長學習年限可在相同類別學生的基礎上增加2年。
第二十六條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最長學習年限按其在校時間核算。
保留學籍期間的研究生,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七條休學研究生應于批準之日起的一周之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學時間計入最長學習年限內。
第二十八條休學的研究生應于期滿前兩周,提出復學或繼續休學的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
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須同時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的,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研究生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復查不合格的,作退學處理。申請繼續休學者,不符合繼續休學要求的,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條休學期間,研究生如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六章退學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退學處理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報告,經導師和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對退學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意見后上報學校。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簽署明確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如果無法送達本人的,在學校網進行公示,視同送達本人。
第三十三條退學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校不再受理其復學申請。退學者應當按學校規定在退學決定書發布后一個月之內辦理完成離校手續。
第三十四條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未滿1學年者,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五條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北京市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中央民族大學關于學生申訴的相應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所要求的各項培養環節,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要求的課程學習和其他培養環節,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品德及其他方面鑒定合格,未完成畢業論文答辯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已超出最長學習年限的結業生,學校不再辦理畢業論文答辯手續,已獲結業證書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畢業研究生和結業研究生即進入就業程序,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條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滿1學年以上,未修完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要求的課程學習和其他培養環節,未達到規定的學分要求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學校原則上不鼓勵研究生提前畢業,但對思想品德、學業表現、學術科研等方面達到有關規定要求,學制為三年的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最多允許申請提前1年畢業。
(一)碩士研究生提前畢業條件:
1田/心、廂/、口口口/亻丿占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
2,學業成績
提前修完《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課程,成績優良:專業必修課成績不低于85分,所有科目成績不低于80分。
3、學術成果
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篇本專業學術性文章,署名為第一作者,作者單位為中央民族大學。
藝術類研究生舉辦過1次個人展演(含獨奏(唱)音樂會、獨舞晚會、個人畫展及設計作品展);所創作品(編創舞蹈組合需二個以上)結集以出版物或音像專輯方式公開發表;在省部級及以上專業比賽中獲二等獎以上。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可替換等量學術成果。
4、社會實踐與論文開題
完成碩士研究生社會實踐環節與學位論文開題報告。
5 、學位論文匿名評審
論文匿名評審必須一次性通過,且在是否同意答辯一欄中都要達到B等級以上。
(二)博士研究生提前畢業條件:
1田/心丶廂口口口亻/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
2、學業成績
提前修完《博士 培養方案》規定課程,成績優良:專業必修課成績不低于85分,所有科目成績不低于80分。
3 、學術成果
在本專業領域發表的學術論文,應以中央民族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研究生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類專業可為第二作者,僅限導師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中央民族大學科學研究獎勵辦法》認定的B等級及其以上學術論文。
4、預答辯
必須參加預答辯,且通過。
5、學位論文匿名評審
論文匿名評審必須一次性通過,且在是否同意答辯一欄中都要達到B等級以上。
第四十二條研究生在學制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如導師認為適當延長一段學習時間后可以完成學業,研究生可申請在學制年限之外延長學習時間(簡稱“延期”)。
(一) 研究生延期,一般應于學制年限期滿的2個月前提出申請,每次申請延長期限可為半年或1年。根據學業情況需要再次延期的,經導師同意,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延期,但累計學習年限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的要求。
(二) 延期程序為,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
定向生申請延期,須取得定向單位的書面同意。
(三) 延期的 ,學校保留其學籍,在延長的學習期限內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延長期內,研究生如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延期資格,不再保留其學籍,視情況予以結業或肄業處理。
(四) 在延長的學習期限內,實行定期報告學業進展情況的制度:延期研究生每3個月要向導師報告學業進展情況,由導師對學業進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意見交培養單位備案。
(五) 延期的研究生,應在延長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學業,達到畢業的要求。達到最長學習年限仍未完成學業者、學制年限期滿未按規定申請延長學習期限者、每次延長期限到期但未按規定申請繼續延長者和提交延長申請未獲批者等,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視情況予以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變更人須聯系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
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 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畢業的研究生均按應屆畢業生注冊。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將注銷并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港澳臺僑研究生、外國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經2017年6月14日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