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沈陽工業大學章程》,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我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持我校發放的錄取通知書,按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前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國家文件有規定的,依照國家文件執行,其它特殊情況,由學校審查后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保留入學資格條件如下:
1.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2.新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者;
3.新生本人申請,學校審查可以保留入學資格者;
4.新生參加自主創業,需要保留入學資格者;
5.國家文件規定的需要保留入學資格者。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須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研究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程序及辦法如下:
1.由學校制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對學生身體狀況進行復查,確定學生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2.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學生檔案到檔情況及檔案材料進行政審;
3.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對應屆生本科畢業信息進行復查;
4.相關學院對新生身份信息與錄取信息的一致性進行復查;
5.復查結果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進行匯總。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按學校規定到所屬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須提交書面申請,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進行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研究生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及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相應必修環節的學習及考核,考核成績錄入研究生管理系統,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各類型研究生成績及學分要求參照相應培養方案,課程重修相關規定參照《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課程重修(重考)管理辦法》。
第八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研究生可以申請修讀其他專業課程、跨校修讀課程以及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成績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學分,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后,錄入研究生管理系統。
第十條 學校將 “創新創業課”納入培養方案課程體系,研究生可以根據需要選修并取得相應學分。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
第十一條 學校健全研究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重考)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十二條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依照《沈陽工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處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三條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由學校在研究生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學生在兩年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研究生院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學校將誠信教育納入研究生教育體系,將考試違紀、學位論文作假、學術不端等行為視為違背學術誠信行為。
第十六條存在違背學業誠信及學術誠信問題的研究生,學校將對其獲得學位做出限制。
1.因考試違紀受記過處分的研究生,其學位論文答辯綜合成績下調一個等級;因考試違紀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其學位論文答辯綜合成績下調兩個等級,下調后的學位論文綜合成績達到及格標準,方可申請授予相應學位;
2.對于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研究生,依照《沈陽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暫行處理辦法》進行學位限制;
3.對于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依照《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延期或取消學位申請處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經我校錄取的研究生,如因學科調整等原因需要轉專業,須由研究生院協調相關學院、專業及導師;如學生本人申請轉專業,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相關導師、專業及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對學生申請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研究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經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學生轉專業,原則上不允許由低錄取分數線的專業轉向高錄取分數線的專業、不允許由錄取照顧專業轉向非照顧專業、不允許跨學科門類。
第十八條 被我校錄取的研究生原則上在我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須經其導師簽字同意,方可辦理相關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者;
2.錄取標準低于申請轉入學校及專業錄取分數線者;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者;
5.無正當轉學理由者。
第十九條 外校研究生轉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同意,由我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學校對于轉學和轉專業的研究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校園網公示一周。對于轉入的研究生,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向遼寧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原則上應在其所對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4年,博士研究生6年)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在校期間休學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于申請休學創業的研究生,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休學年限,但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3年。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二級甲等醫院診斷,必須停課治療、休養一個月以上者;
2.有身孕5個月以上、經二級甲等醫院開具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3.自主創業者;
4.上級文件規定需要休學者;
5.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研究生院認為可以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休學研究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手續包括研究生本人申請、因病休學或有身孕的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書、指導教師及所屬學院簽字同意,在研究生管理部門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1.學業成績未達到培養方案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3.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4.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6.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退學處理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主動申請退學,須填寫《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退學審批表》,經導師及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退學離校手續;
2.因其他原因退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導師、所屬學院研究生教育負責人簽署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報研究生院審核后,報校長辦公會批準;
3.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退學的研究生,由所屬學院負責向退學研究生送達《研究生退學處理決定通知書》并督促學生在3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如果學生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以留置方式或者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對于無法聯系者,在學校網站或利用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30日后視為送達;
4.學生在接到《研究生退學處理決定通知書》后,若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將在接到申訴后15日內予以復查并答復,仍有異議者,可在接到復查結果10日內向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5.確定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下發研究生學籍管理文件,由研究生院取消學籍,予以退學;
6.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7.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九條 我校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碩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沈陽工業大學關于碩士學位研究生提前畢業的規定》要求,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學校不再安排補考、重修,不再頒發畢業證書及授予學位,但對其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在研究生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被我校錄取,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退學研究生,學校根據其學習情況,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及肄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由研究生院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予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五條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我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具有等同的法定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接受我校學歷教育的各層次、各類型研究生。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沈陽工業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沈工大校發[2005]161號)同時廢止,原其他文件與本規定不符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