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管理,建設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我校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以下統稱為學位論文),經認定存在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
第三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組織實施,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本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 學位論文造假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1. 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2. 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3. 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4. 偽造數據的;
5. 存在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五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責成專家組,對其進行調查認定,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認定結果。
第六條 學位論文造假行為的處理
1.對學位申請人的處理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作假情形且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以校發文件形式的存檔備案。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我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學位申請人員為全日制在籍學生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為非全日制在職人員的,我校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2. 對學位論文代寫人的處理
學位論文代寫人指就讀我校的各層次學生、我校教師或在我校任職的其他工作人員。代寫人為全日制在籍學生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為我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由人事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 對指導教師的處理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 對專業學院的處理
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學院(部)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對該學院(部)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學院(部)負責人相應的處分,在年度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三章 學位論文造假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七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學位論文代寫人、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五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八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申辯,對于申辯有理者,將更正認定結果,并將結果予以公布。當事人對申辯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經認可的處理決定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形成沈陽工業大學正式文件,并載入當事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2013年印發的《沈陽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暫行處理辦法》(沈工大研教發[2013]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