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南京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與紀律守則》和《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和導師違反學術道德與紀律處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撤消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在讀學生的,學校可根據《南京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或《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和導師違反學術道德與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若為我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根據《南京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與紀律守則》給予相應處分;若為校外在職人員,學校除給予相應的處分外,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為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視情節學校給予相應處理、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停招、取消指導教師資格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條 學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并按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九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院應當將該學位論文提交給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學校學術道德與紀律監督委員會進一步認定。
第十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