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長江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長江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有關文件精神和規定,為規范各類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
第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是評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考核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博士學位論文進入答辯前,必須參加并且通過學位論文評審。
第二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指導監督,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學院在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具體規定和研究生院統一安排開展工作。
第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送審工作每年進行二次,上半年在4月份,下半年在10月份,月底完成。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必須于答辯前45天將學位論文定稿提交所在學院,否則按自動放棄論文評審資格處理。
第五條 各學院在學位論文送審前,必須對送審材料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博士學位論文復制百分比不得≥15%,沒有進行檢測或沒有通過檢測的學位論文,不能參加評審。
第六條 為保證學位論文質量,所有博士學位論文必須送2名校外專家進行雙盲評審,具體辦法和要求詳見《長江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管理辦法》。
第七條 通過雙盲評審后的博士學位論文,再由學院聘請3名評閱人對學位論文進行常規評閱并寫出詳細學術評語,評閱人中校外同行專家不少于1人,評閱人一般為同一學科領域或相關專業的教授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專家。
第八條 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評語內容應包括:
1.學位論文撰寫是否認真,治學態度是否嚴謹、科學;
2.學位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
3.學位論文所研究的課題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無創新性成果;
4.學位論文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5.學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論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九條 評審(閱)專家一般按“同意答辯”、“修改后答辯(可不再送審)”、“修改后再審(答辯前重新送原專家評審通過)”、“不同意答辯”四個等次給出評審(閱)意見。若二個雙盲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同時為“不同意答辯”或“一個修改后再審,一個不同意答辯”;或者三個常規評審(閱)專家的評審意見中有“兩個不同意答辯”或“一個不同意答辯,2個修改后再審”,則判定學位論文沒有通過評審。
第十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沒有通過的,不得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可申請在半年或一年后參加下一輪次學位論文評審。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結束后,各學院應于5月或11月初將相關評審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學位辦案備。
第二章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是評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考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碩士學位論文進入答辯前,必須參加并且通過學位論文評審。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指導監督,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學院在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具體規定和研究生院統一安排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送審工作每年進行二次,上半年在4月份,下半年在10月份,月底完成。
第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必須于答辯前30天將學位論文定稿提交所在學院,否則以自動放棄論文評審資格處理。
第十六條 各學院在學位論文送審前,必須對送審材料進行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碩士學位論文復制百分比不得≥30%,沒有進行檢測或沒有通過檢測的學位論文,不能參加評審。
第十七條 為保證學位論文質量,學院必須在當輪次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的碩士學位論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論文進行雙盲評審,具體辦法和要求詳見《長江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匿名評審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所有碩士學位論文應聘請3名評閱人進行常規評閱,其中校外同行專家不少于1人,,評閱人一般為同一學科領域或相關專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技術職稱的專家。碩士生導師必須對其指導的學位論文提出詳細的評閱意見。
第十九條 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評語內容應包括:
1、學位論文寫作是否認真,治學態度是否嚴謹、科學;
2、學位論文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3、學位論文所研究的課題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無新的見解;
4、學位論文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5、學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條 評審(閱)專家一般按“同意答辯”、“修改后答辯(可不再送審)”、“修改后再審(答辯前重新送原專家評審通過)”、“不同意答辯”四個等次給出評審(閱)意見。
第二十一條 學位論文盲審沒通過的,或常規評審沒通過的,不得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可申請在半年或1年后參加下一輪次學位論文評審。
第二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結束后,各學院應于5月或11月初將相關評審材料提交研究生學位辦案備。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