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和《長江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長江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博士、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工作,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在進入學位論文答辯前,必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答辯申請,填寫《長江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表》,并進行答辯資格審查,凡沒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的研究生不得進入答辯資格審查程序。
第二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學位辦負責組織實施,各學院和研究生協作配合。
第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每年進行2次,上半年安排在3月中下旬,下半年安排在9月中下旬。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答辯資格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現、課程成績、中期考核結果、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結果、科研成果發表情況、外國語學習狀況、學位論文完成情況等。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答辯資格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現、課程成績、中期考核結果、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結果、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英語專業審查“英語專業八級”或“國際人才英語中級考試”或“翻譯資格三級考試”成績)、科研成果發表情況、學位論文完成情況等。
第六條 答辯申請人出現下列情況的不得通過當輪次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
1、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并受到長江大學記過及以上處分且暫未取消處分者;
2、違反《長江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范與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答辯前一年內出現偽造、篡改、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3、沒按培養計劃要求修完規定課程、取得規定學分的;
4、沒參加或沒通過中期考核的;
5、沒參加或沒通過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的;
6、學位論文開題與答辯預期時間間隔,博士生不能達到18個月,碩士生不能達到12個月的;
7、學位論文沒有完成的;
8.學位論文沒有通過查重檢測的(博士學位論文復制百分比≥15%,碩士論文復制百分比≥30%)。
9.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暫沒達到授學位要求,在答辯資格審查時,又不能提交成果出版單位用稿通知的(成果見刊或出版日期不遲于5月31日)。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外語成績在審查時暫沒有達到當年授學位要求的,可以申請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論文答辯通過后進行學位授予資格審查時仍沒有達到要求的,其名單和材料不得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 博士研究生雖因提交用稿通知而允許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論文答辯后進行學位授予資格審查時仍沒有達到科研規定的,其名單和材料不得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研究生院與學院要全程跟蹤考察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研究生學位論文沒有通過評審的,不得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條 各學院要根據研究生院學位辦提供的具有答辯資格的研究生名單組織答辯。沒有通過答辯資格審查的研究生不得參加答辯,研究生院學位辦一律不受理學院提供的不在名單之列的研究生的答辯材料。
第十一條 對沒有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同意,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可延期半年或一年參加下輪答辯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