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建設,健全導師責權機制,完善導師管理評價制度,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聘任
第二條學校根據研究生培養的實際需要,設置研究生指導教師崗位,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上崗資格通過學校遴選獲得;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上崗資格通過招生資格審查確定。
第四條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年均應參加由學校組織的招生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招生。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審查工作由學校組織進行,教師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按學校要求組織進行,并報學校備案。
第五條學校根據研究生培養的需要,可聘請校外人員擔任兼職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聘期為5年。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指定一名與兼職導師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校內導師,協助兼職導師培養研究生。根據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需要,學校可聘請校外合作導師協助培養專業學位研究生,聘期為5年。
第三章 職責和權利
第六條導師的崗位職責
(一)導師應了解并掌握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導師負有對研究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責任。導師應及時了解掌握研究生思想狀況,全面關心研究生成長,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教學和科研實踐中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風,嚴格要求研究生遵守科學道德和學術規范;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培養研究生服務社會的責任意識。
(三)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研究生進行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的責任。
1.參與制定所在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根據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制定和實施研究生培養計劃。
2.定期檢查培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掌握并解決培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指導研究生了解和把握本學科學術發展動態,加強科研方法訓練,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3.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指導工作。指導研究生確定論文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計劃;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開題、中期檢查;定期檢查論文進展情況和完成質量;對學位論文是否達到要求給出審定意見;指導研究生做好論文答辯的準備工作。
(四)導師應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五)導師負責對研究生就業進行指導,鼓勵研究生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六)導師因公出差、出國,應嚴格遵守學校有關規定,并認真安排好離校期間的研究生指導工作;若長時間離校(半年以上),一般應委托一位導師代為指導;因故不能履行導師職責的,應向培養單位提出為研究生更換導師。
(七)兼職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每年須在我校工作兩個月以上(累積時間),或每年安排所指導的博士生在其就職單位進行不少于兩個月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導師的崗位權利
(一)有自主選擇招收研究生的權利。
(二)對學校制訂的涉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涉及研究生的各類評比和選拔事宜,有建議或推薦的權利。
(四)有獨立對研究生進行綜合考評并給出考評結論的權利。
(五)根據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權對本人指導的研究生提出退學或暫緩畢業等處理意見。
(六)對學位論文未達到要求的研究生,有權做出推遲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的決定。
(七)有申請解除與研究生的指導關系的權利。
第四章 考 核
第八條 崗位考核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按學校要求每年組織進行導師崗位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暫停招生、取消導師崗位資格等處理。考核著重在以下七個方面進行:
(一)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校紀的行為。
(二)是否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能夠為人師表。
(三)在研究生指導過程中是否出現教學事故。
(四)能否保證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指導研究生。
(五)所指導的研究生在科研和學術活動中有無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
(六)所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是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七)是否能夠承擔培養研究生所需的相關費用。
第九條 招生資格審查
教師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資格審查的具體辦法及標準,由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學校的要求組織制定,審查工作由研究生培養單位組織進行,并報學校備案;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招生資格審查辦法及標準,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制定,審查工作由學校組織進行。連續三年不參加招生資格審查或招生資格審查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導師,學校將取消其導師崗位資格。
第十條 獎勵機制
對培養質量優異,在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導師,學校將給予政策支持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